文/孟令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大政研所碩士)
近來因為邱小妹妹遭到其父親施暴後受重傷,送醫後竟遭遇到醫療體系官僚化的對待,成為人球般未獲及時救治,反而被從台北轉送到台中地區的醫療院所去治療,使得醫療體系運作被受社會輿論檢討;可是其後隱藏的社會深層問題就是誰來保障受虐兒童的人權?
而兒童福利聯盟於 2005 年 1 月 18 日公布,台灣去年有五十六人因受虐或遭父母攜帶自殺死亡,平均每月高達四.三一人;兒虐通報年增一成急速爬升,推估潛藏黑數超過八萬人,但政府的兒童福利預算卻年年縮減,兒保社工人數嚴重不足。該聯盟統計去年到今年一月,有關媒體報導兒童少年受虐或遭父母攜帶自殺死亡相關新聞,致死兒童少年人數多達五十六人。其中五十五人是沒有自保能力的十二歲以下兒童,平均每月有四.三一個小孩在成人攜子自殺或施虐過程中喪命。 1面對這樣的可怕數字,尤其是潛藏的黑數超過八萬人,實在讓人難過不已!
國際上有關兒童的權利是受到國際法規的明文保護,且受到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障。聯合國保護和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行動綱領就是《國際人權憲章》,而該《憲章》包括三項文書:其一是聯合國大會於 1948 年宣布的《世界人權宣言》,其二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後兩項公約均是大會於 1966 年通過的。這三項重要文書界定了國際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範疇和價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強調:每一兒童都有權享有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手段,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出生、社會背景及財勢而受任何歧視!( Every child shall have, without any discrimination as to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property or birth, the right to such measures of protection as are required by his status as a minor, on the part of his family, society and the State. ) 2而邱小妹妹及許多受虐兒在我國所受到的待遇,顯然和該公約之要求是有差距的。
而檢視我國對兒童的保護法規,首推兒童福利法,該法第 15 條明文指出: 兒童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一、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
三、兒童 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 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同時主管機關緊急安置 兒童 遭遇困難時,得請求檢察官或警方協助之。安置期間,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任安置之機構在保護安置 兒童 之範圍內,代行原親權人或監護人之親權或監護權。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任之安置機構,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者,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向法院陳報。前項負責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 兒童 之目的,不得使 兒童 接受訪談、偵訊或身體檢查。安置期間, 兒童 之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方式探視 兒童 。不遵守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安置之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或原監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使 兒童 返回其家庭。
而在受虐兒童通報作業上, 我國亦要求 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 兒童 福利業務人員,知悉 兒童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各款情形或遭受其他傷害情事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而報告人之身分資料並應予保密。 3
同時考量家庭是與兒童間密切相關的,所以當 兒童 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 兒童 福利機構,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第十五條及前項 兒童 之安置,當地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 兒童 福利機構收容教養之。受寄養之家庭及收容之機構,應提供必要之服務,並得向撫養義務人酌收安置 兒童 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及其他與寄養或收容有關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而一旦家庭情況改善或主管機關認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已不存在或法院裁定停止安置者,被安置之 兒童 仍得返回其家庭。 4
由上可知, 我國有關受虐兒童的通報及保護安置可謂法規齊備,問題在於社會資源、官僚體系及每一個個人是否有深切去認知有關受虐兒童的人權問題?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因為社會中每一份子的良知良能才是社會制度法規能否卻立的關鍵,而受虐兒童的人權問題,正是每一個人都應開始深思的嚴肅課題。
註解
1. 2005.01.19 ,中國時報,林倖妃 / 台北報導
2.請參《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3.請參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4.請參兒童福利法第十五、十六及十七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