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孟令士(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台大政研所碩士)
前不久我國高雄捷運工地,發生泰國勞工集體抗爭事件,此事件對我國人權立國形像造成一定程度傷害,而我國以往與外勞來源國接觸時,來源國都非常信任他們國家的勞工受到保護,現在則會讓勞工輸出國懷疑我方對外籍勞工人權之保障。而也因此泰勞人權事件,損及外勞基本人權,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落實依法行政與務實保障外勞人權,爰由學者專家、人權團體、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與勞工主管機關組成「高雄捷運泰勞人權查察專案小組」 ( 下稱本小組 ) ,就此一事件進行調查。
調查結果認為經實地勘查外勞生活衛生環境,雇主安排外勞住宿空間擁擠、通風不良確實不適合居住,盥洗及廁所設施不敷使用且髒亂不堪,管理方式不符人性欠缺危機處理機制,造成此次抗爭事件,主要肇因於外勞基本權益受侵害、勞動條件未獲保障、雇主不當管理、衛生環境欠佳等所致,顯見雇主對外勞生活管理有重大缺失。而且調查小組提出多項改善要求,其中立即改善部份有:
外勞住宿空間,於工地附近另覓合適地點妥適安排外勞住宿; 飲用水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所訂項目及標準改善; 應提供符合外勞需求之飲食; 全面檢討管理人員是否適任並適度調整,提升管理人員素質; 取消禁用手機之管理規定及罰則; 應依勞基法規定由雇主直接以法定貨幣給付薪資,取消以代券方式核薪; 應依勞基法規定核實給付加班費,並立即補發前有加班事實而未給付加班費之人員; 應確實依勞基法工時規定安排工作時間; 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返還擅自扣留之儲蓄金; 應依就服法提供印有外勞母語之薪資 ( 扣款 ) 明細;
應依銀行匯率代外勞辦理國外匯款; 應提供因配合加班致耽誤正常用餐之外勞適當餐點; 改善計畫未獲核可前,外勞提前解約須先報備主管機關核備始予安排出境; 尊重外勞公餘時間收聽廣播電台及收看電視節目之權利。 事件發生後破損之設施及現場遺留之廢棄物,立即整修及清運,以維環境衛生。 外勞就醫時,除依健保規定負擔費用外,不得另額外收費等多項改善泰勞生活處境要求, 1以保障外籍勞工在我國之勞動人權。
從以上林林總總的改善要求,不禁讓我們興起到底國際上的勞動人權要求及規定為何?有何可供我們借鏡參考之處?聯合國大會 1966 年 12 月 16 日 第 2200A (XXI) 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於 1976 年 1 月 3 日 生效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e Rights) (1966,12,16) 對工作權有明文保障之規定。該公約第六條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技術的和職業的指導和訓練,以及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和經濟自由的條件下達到穩定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和充分的生產就業的計劃、政策和技術。該公約第七條則強調工作條件的重要,認為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 ( 甲 ) 最低限度給予所有工人以下列報酬: (1) 公平的工資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沒有任何歧視,特別是保證婦女享受不差於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同工同酬; (2) 保證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約規定的過得去的生活; ( 乙 ) 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 ( 丙 ) 人人在其行業中有適當的提級的同等機會,除資歷和能力的考慮外,不受其他考慮的限制; ( 丁 ) 休息、閒暇和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定期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報酬。而該公約第八條更保障勞工的集會結社權;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 甲 ) 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 乙 ) 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 丙 ) 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 丁 ) 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而且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2
除了前述的國際條約的訂定以外,國際勞動人權的新趨勢發展是避免剝削勞工的不人道情形一再發生!尤其是從 1998 年開始的一連串反血汗工廠運動開始的消費者運動,代來很大的迴響!所謂「血汗工廠」( sweatshop )的管理方式,就是不斷的「壓榨」工作者的勞力、時間、與金錢,取得企業的成長與獲利。企業亮麗業績的背後,其實是犧牲了許許多多勞動者者的人權尊嚴!而以國際自由工會聯盟為主,結合其他國家的非政府組織,在世界貿易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中,透過既定的管道來推動實施核心勞動基準。要求全球化統一遵守所謂的「社會責任 SA8000 」條款。根據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 NGO 組織要求而設定的「最低勞動人權標準」,其中包含了「禁用童工」、「禁止雇用強迫勞動」、「結社自由」、「禁止肉體、心理、語言的懲戒措施」、「健康與安全」、「禁止歧視」、「薪資」與「保證該政策實行的管理」等各面向。 3由上可知,有組織的勞工活動才能有效爭取勞動人權,避免個別勞工成為待宰的羔羊。就以美國全國總工會 AFL-CIO 為例,該工會是美國規模最龐大的全國性工會組織,該工會組織是於 1955 年由「美國勞工聯盟」( the 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 )與「工業組織協會」( the Congres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s )合併而成,因此名為「 AFL-CIO 」( The 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 -Congres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s )。該組織目前有 68 個美國境內與國際工會成員,代表了 1300 萬名勞工,不分性別、種族與行業;以達成改善勞工家庭的生活,並為工作場合帶來經濟正義,為國家帶來社會正義。 4
也由於先進國家的工會勢力龐大及法規完備且嚴格執行;先進國家的資本家往往為了逃避本國對勞動人權的保障及監督規定,而將有危害疑慮的工廠遷往後進國家,以追求不當生產利潤!我國勞工也曾成為此種先進國家產業外移之受害者!曾為美國家電第一品牌的 RCA 於 1969 年來台投資,分別在桃園、竹北、宜蘭設廠,雇用員工數目曾高達二、三萬人,也多次被台灣政府評定為外銷模範工廠,至 1992 年停產關廠。 1994 年,環保署才揭露 RCA 在台設廠期間違法挖井傾倒有毒廢料與有機溶劑(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造成了當地土壤和地下水的嚴重污染。據老一輩的員工回憶說:「難怪那些外籍主管都喝礦泉水,只有我們這些傻工人,天天喝毒水,住在廠裡,吃在廠裡,連洗澡的水都是有毒的!」目前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已被國際癌症研究局( IRAC )歸類為極可能使人體致癌的物質,且四氯乙烯已被證明對動物具致癌性! 5RCA 公害污染事件爆發後,直到 1997 年才發現已離職多年的員工陸續傳出逾千人罹患肝癌、肺癌、大腸癌、胃癌、骨癌、鼻咽癌、淋巴癌、乳癌、腫瘤等癌症。目前,工傷協會根據 RCA 員工自救會傷亡名單、勞委會 RCA 案研究的名單進行比對,再加上電訪、面談後,已知二十餘年來曾在 RCA 廠任職的員工中,至 2001 年四月共有 1375 人罹患癌症、其中有 216 人已因癌症死亡,此外尚有百餘人罹患各式腫瘤, 5讓人感傷和震驚不已!從而對於有危害疑慮產業的跨國投資案件的審理核准,實在不可不慎!
其實對於勞動人權的維護,除了國家監督、勞工爭取及資本家良心自律外,消費者也可以採取拒絕消費剝削勞工人權的商品,以迫使資本家對危害勞動人權的行為進行改正!美國 CNN 於 1992 年揭露孟加拉的血汗工廠;及 1996 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中的血汗聖誕節的報導後,美國政府和大學生開始針對「血汗工廠」( sweatshop )採取行動。 1996 年 8 月前美國柯林頓總統宣布成立「成衣業夥伴」,討論如何採取具體行動保障國際勞動人權。同年秋天,由康乃爾大學學生發起組成的「停止血汗工廠學生聯盟」,要求學校不能將印有校名校徽的紀念品、運動衣等交由血汗工廠承製。 6而 1998 年 11 月「成衣業夥伴」( AIP )更在會議中達成兩項重要決議: 1. 成立一個新的非政府組織-「公平勞動協會」( Fair Labor Association, FLA )。該協會的董事會成員包括同樣人數的名牌廠商及勞工,人權及宗教團體代表; 2. 「公平勞動協會」將和開發中國家的工會,勞工團體或其他非政府組織合作,經由勞動檢查確保名牌廠商在開發中國家的承包商遵守勞動規範。 6這正是一個消費者為維護及改進勞動人權抗爭成功的有名適例!
勞動人權的維護相較於資本家利益的保障以觀,勞動人權議題始終處於弱勢地位。而近來受到全球化及自由化的經濟觀念衝擊下,勞工權益及勞動人權的保障受到莫大的威脅!尤其是自一九八零年代「彈性化」觀念及思維帶到勞資關係裏後,世界各地普遍形成勞動法制鬆綁,勞動市場自由化,以及勞僱關係、工資、工作時間之彈性化等訴求的挑戰,尤其是勞動派遣業的興起更是讓僱主想要以承攬及一般契約關係來處理僱傭關係,讓過去一個世紀以來所建構的勞動基準、勞雇關係、工會協商勞動條件等制度遭到衝擊,全球化下跨國資本朝著利潤高及工資低的方向前進,而外移勞工也朝向有工作機會及工資高的國家移動,這一波全球化的跨國移動風潮,會對勞動人權造成什麼樣的傷害或建設,誠值我們深思反省及密切關注!
附註:
1、請參高雄捷運泰勞人權查察專案小組調查報告, http://www.evta.gov.tw/labor/account.htm
2、請參 http://www.cahr.org.tw/
3、請參黃英忠,企業全球化在人權、勞工議題上所面臨的挑戰, http//www.idic.gov.tw/
4、 http://www.aflcio.org/
5、【資本全球化與勞工處境】,台、港工運反制全球化策略工作坊勞教手冊, http://www.catholic.org.tw/cicm/cicm_works/
6、黃長玲, 2002 ,全球化與國際勞動人權 ---- 兼論勞動檢查制度的興起,勞動者雙月刊 125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