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明曦編譯
※出處:2003年6月經濟學人雜誌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已使其荒謬的種族優先獲選規定更加走火入魔
為數眾多的美國民眾對於最高法院在二 ○○ 三年六月針對反種族歧視的「積極行動( affirmative action )」政策所做出的判決感到寬慰。在這個法官表決比數為五比四的判決中,最高法院裁定美國的大學(甚至擴及至公司行號以及陸海空三軍)可以在決定錄取人選時,使用種族做為篩選的標準。最高法院引證強調種族多樣性的重要性,藉以論證給予「處於劣勢的少數族群」優先獲選權是基於國家的利益。而另一方面,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六比三的比數裁定廢除密西根大學所使用的特殊計點制度,因為該制度使種族成為一個「具決定性的因素」。這兩個判決的折衷頗受美國總統布希與為數不少的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國防部以及一些大型企業的歡迎。
可歎的是,一個受歡迎的判決卻未必採取了正確的見解。這個案例的判決似乎犯了原則性以及執行面的雙重錯誤。此實非解決種族不平等問題的實際做法。
Peoria (美國中北部之城)與 Pretoria (南非首都)大不同
此判決論證的原理部分是相當淺顯的。反種族歧視的積極行動政策不下於任何另一種形態的差別待遇,是一個經不起時間考驗、僅能發揮短期效用的不良決策。在一九六 ○ 年代,為了協助美國黑人匡正彌補多年來所受的種族歧視,制定這樣的決策在當時是正確的。而今,在民權法案已頒布執行了四十年之後,補償的想法已不再具有任何的意義。最高法院也承認這一點。因此,他們提出新的多樣性的理論。不消說,這毫無疑問也是基於美國的國家利益。然而這使得美國的做法從擴大協助恰具少數民族身份的人三級跳般地轉向通過制定以膚色為標準偏袒有色人種的法律。
為此,究其根本者繫於積極行動的實質內容:乃是以膚色來評價他人。而在美國為了擺脫這種過時的想法所為之抗爭所致的一大憾事即是這樣的抗爭一直被評價為保守的運動。然而在實行種族隔離制度的南非或是馬來西亞卻有著截然不同的發展(馬來西亞現今已逐步廢除該國的積極行動計劃)。事實上,將每一個求職者或入學申請者以獨立的個體身分待之乃是自由主義的核心精神。那些被密西根大學以膚色為判斷標準而加以拒絕入學的白人與亞洲學生係被施以偏狹的對待。
啊,代表積極行動政策的擁護者會回答你:你也未免過於太單純化。這在某方面來說是正確的,這原理原則的確傾向於太簡化。但是這些擁護者卻無論如何必須回頭負起忽略因此而引起的重要社會副作用的責任。如果種族優先獲選權有任何的邏輯道理可言的話,那必發生於社會明顯劃分為上層與下層階級的雙色人種國家。四十年前的美國就是一個合乎描述的好例子。然而今天的美國卻已是一個號稱民族大鎔爐的國家了。
積極行動政策的首要協助對象-美國黑人-已不再是美國人數最多的少數民族;居住在美國的拉丁美洲人才是。在美國,人數成長最快速的族群乃是聲稱他們不啻屬於單一種族的混血人種。一個拉丁美洲與亞洲的混血兒是否比擁有一半美國血統的大洋洲黑人更需要積極行動政策的協助?而白人是否也稱得上少數民族?因為他們在洛杉磯已確確實實成為少數民族了。正因如此,加州大學揚棄了這樣荒謬的制度並不會讓人感到驚訝。
在該判決書中,多數法官反覆地只就種族單方面來看多樣性的問題。但是兩個來自科羅拉多州 Boulder 這個地方的中產階級的孩子,一個亞洲人、一個拉丁美洲人,兩者的相同之處可能會比他們兩個其中之一與好比像是一個貧困的南方白人的共通點還來的多。同樣地,這些法官們會認為美國應該藉由社會工程的方式打造一個俱多種族色彩的精英,以使美國的領導者可以看起來俱有正當性。他們似乎不會想到,如此藉由社會工程的方式所打造的精英,因為如此的方式本身,對需多對許多人而言是不正當的。而事實上也的確是如此。
現在輪到第二個大問題:從執行面而言。還記得最高法院也裁定廢除了積極行動最具代表性的典範-密西根大學的計點制度嗎?這個聽起來或許會覺得一點驚訝,然而此制度就像南非曾經為了將白人分等級而創設的「科學制度」一樣的清楚明白。人們可以清楚知道他們之所以沒辦法應徵到工作、申請到大學或是在部隊中升官加給乃是因為膚色的緣故。但是現在積極行動制度卻將變成黑箱作業。這將發生類似某些酒吧雖然沒有明目張膽地公開禁令猶太客人入內消費,但那似乎只是因為他們沒有一紙白紙黑字的明文規定罷了。不公開不透明的黑箱作業將取悅不了任何一個人,當然律師與煽動暴民的滋事份子除外。
那古老的彩色魔法
最重要的是,基於種族而訂的積極行動政策將繼續給予美國一個可以逃避處理更加急迫且真正涉及公平正義的議題:美國公立學校的現實處境。在美國,闊綽的郊區高中與捉襟見肘的市內高中實有著天堂與地獄般的明顯落差。提出這個問題是體認到階級的問題遠比族群的問題更需要我們去改善。人數快速成長的中產階級黑人與拉丁美洲人的小孩所就讀的學校不知比剛到紐約北部 Bronx 的阿富汗與阿爾巴尼亞白色人種難民小孩所就讀的學校好上多少倍。
這週法官們本來有機會成為一次成功的實驗而做出重要的分水嶺,進行將種族的議題移出美國法律之外的長期工程。在大多數的文明國家,以膚色來評價一個人是違法的;但卻不是在世界上擁有最多不同種族的美國,一個其種族已經越來越難加以定義的國家。要是英國著名的政治諷刺作家 George Orwell ( 1903.6.25-1950.1.21 )看到今天這個判決,他的反應將不知道是該哭還是該笑;但他必定會開始振筆疾書為文論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