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超駿(高雄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如從形式上看,運用人權乙詞說明一般人民所具有權利保障之重要性,係二次大戰後所發展,特別是隨著冷戰結束,以蘇聯為首前東歐共產國家瓦解,蘊含於人權乙詞中之理想與思維逐漸成為國際社會之主流價值。但是,如從實質上看,特別是從個人權利保障之觀點,雖然未援用人權字眼,於部分西方國家很早便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維護,這主要是透過本國憲法規範及架構做出具體之實踐。其中,舉世所公認者,當以美國憲法架構所建立之人權保障模式為箇中翹楚。美國從立憲、行憲迄今以逾兩百多年,兩個多世紀以來,由於美國憲政制度運作成功,所以該國人民基本權利之維護也就成為舉世之榜樣。當然,美國憲政運作之過程不是毫無險阻、障礙,但有幸皆能逐一化解克服,因此,吾人或許可以說,過程中或有小疵,但結果終究是豐碩、亮麗的,是一成功且值得他國仿效學習之典範。而造就美國憲法於人權保障上有如此輝煌貢獻重要因素之一,當是在於美國最高法院,也因此,欲拓展國際人權視野,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便有予以瞭解之必要。
為使莘莘學子瞭解美國法制於人權保障方面對於世界之貢獻,本專欄將嘗試介紹美國最高法院兩百多年來,幾個有關重要人權項目之判決,諸如有關人身自由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刑事正當法律程序等一般大中所熟悉之權利。而於進入介紹幾份有關基本人權保障重要判決之前,將先為讀者介紹美國法制為何於世界有關人權保障上所具有之重要地位,茲以下列三點說明。
一、 美國不僅是世界是第一個成文憲法國家,更是第一個將基本權利明文列舉於憲法中之國家
之所以理解人權保障之來龍去脈必須先從美國相關法制談起的首要理由,除是在於美國係世界上第一個成文憲法國家外,更是因為美國為第一個將基本權利明文列舉於憲法的國家。所謂成文憲法,係指有關國家政府組織架構以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規定,以明文方式規定,而美國憲法正是第一部此種意義之憲法,而美國憲法所創設之權力分立制度,便是所謂之總統制,美國也因此成為總統制之權力分立制度之發源地。
至於美國憲法是第一部將基本權利規範明文列舉於憲法中者,則是指美國憲法之內容原只包括所謂權力分立規定之部份;此因,當初以為一部依據制衡( checks and balances )理念所設計出之權力分立制度,應已足以限制政府權利,進而可以保障人權。但是,憲法制定好後,部分人士仍憂心僅此對於人民權利保障恐會不足,為進一步強化對於人民之基本權利之保障,因而遂於憲法本文之後再加上十條有關基本權利保障之規定,明文列舉人民到底有何種權利,也就是俗稱之基本權利清單( the Bill of Rights )。美國此種憲法架構與規定內涵,成為日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制定該國憲法時之範本,僅以此而言,美國法尚有關人權保障之理論與實際,便值得吾人加以認識。
二、 美國是第一個創造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由法院落實人權保障之國家
講人權,目的無非是要限制政府相關作為,同時進而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易言之,談人權之目地,並不是只要揭櫫所謂普世之價值或理想,更是要落實此種價值或理想,但問題是應透過何一種方式實踐?美國係全世界第一個發展出由司法機關實踐憲法上有關基本權利保障之國家,而此項制度之誕生,影響後世甚為深遠。用較精確的語句說,用司法機關作為保障基本權利之主要機關,只是諸多可能落實人權保障之途徑而已,並不是非由法院扮演作為實踐人權保障之機制不可。但是,由於美國運作經驗之成功,當今世界上已幾無民主國家不採用法院作為實踐人權保障之主要機構者,由此以觀,美國法制對於普世人權保障之落實,有不可磨滅之貢獻。
必須一提的是,此種以法院來監督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是否違憲而無效,也就是所謂的司法違憲審查制度,雖為當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接受,但這不過是二次大戰以後之事,箇中緣由非本文重點,故在此不予以介紹。於此所欲強調者為,美國於是項領域既領先他國甚久,則其累積有關人權保障之判例學說,自值得吾人研究。
三、 美國最高法院於人權保障上所扮演之重要角色
既然司法機關是作為人權保障之主要機構,則作為司法機關龍頭之終審法院,則自然而然的於人權保障工作上居於優越地位,也因此終審法院有關人權案件之判決,便是特別值得吾人所注意。於美國,整個司法體系之龍頭,是為美國最高法院( the U.S. Supreme Court )。美國最高法院中共有九位大法官,係由總統提名後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為終生職,地位甚為崇隆。美國最高法院於美國憲政架構下,無論從權力分立觀點,抑或是從本文所致意研究之人權保障觀點,皆扮演了舉足輕重之角色,雖然未必各個案件均能獲致多數人民之贊同,其中及少數案件甚或招致部分人士強烈批判,但畢竟是瑕不掩瑜,美國最高法院對於國家、社會及人民之貢獻,是受到極其高度肯定者。
在對於美國法制上有關人權保障架構有一粗淺之認識後,本欄從下一期起,將選擇美國最高法院有關人權保障方面之重要判決而為介紹,俾使讀者能理解於美國有關人權維護到底已發展至何種程度,希冀能藉由國際人權視野之拓展,回頭為更健全我國之人權保障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