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素秋(師大公領所博士班候選人)
最近丹麥所刊出關於回教先知穆罕默德的相關漫畫,引發了國際間的爭議與衝突 1。支持這些漫畫的人士主張,這些漫畫是否褻瀆了回教與回教徒,可由讀者自由判斷,但媒體有權利將這些訊息提供給讀者,而這正是新聞自由的精神。根據報導,紐西蘭威靈頓自治區郵報在隨後也刊載此漫畫時,該報主編就表示:「假如我們能讓別人嘲諷基督教,或是天主教、教宗,難道伊斯蘭教就不可以嗎?」以這樣的說法來捍衛新聞自由,乍看之下雖合理,但卻有兩點是值得進一步的:首先,將回教與基督教和天主教進行類比,忽略了基督教文化與天主教文化在目前世界中佔居優勢主流文化的事實,也忽略了回教文化近年來在美國等強勢文化操作下常被簡化為暴力文化的現象;其次,每個宗教對於其信仰團體的意義各有不同,當某宗教對於該信仰團體具有的構成生命意義之重要元素地位的情況下,對於該宗教之嘲諷,所為其信徒帶來的傷害,恐怕是新聞業者在行使新聞自由的同時所必須嚴肅看待的。
然而,除卻宗教信仰的相關議題不談,倘若今天報紙所刊載之漫畫所諷謔的是公眾人物,且其嘲諷不僅無事實依據,並讓該公眾人物感到極度被冒犯時,那麼該公眾人物是否得以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賠償,抑或是新聞業者可主張新聞自由權呢?
這一期我們要介紹兩個關於新聞自由的美國最高法院案例。我們將首先簡要介紹對於美國新聞自由保障立下重要判斷指標(亦即真實惡意標準),且為大家所熟悉的紐約時報對蘇利文( New York Times vs. Sullivan )一案。此外,我們將進一步討論好色客雜誌對法威爾( Hustler Magazine vs. Falwell )案例,因為在該案例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以第一案例判決為基礎,進一步將「真實惡意」標準適用於新聞報導對於公眾人物的諷刺畫作,因而擴展了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
紐約時報與蘇利文一案的背景在美國民權運動時期。當時許多報紙對於民權運動的相關報導,常引發南方各州政府出面抗議報紙所描述他們對於民權運動的打壓並非事實,因而向法院提出告訴求償行動。根據一項非正式統計顯示,在紐約時報與蘇利文一案判決出來前,由南方州政府向報業者所提出待判決的毀謗案,其請求賠償金額合計竟高達三億美金!這樣的現象使得當時的報業者對於民權運動報導都抱持十分保守謹慎之態度,唯恐一不小心即被控毀謗。就在這樣的氛圍中,一九六0年 三月二十九日 紐約時報刊載了一則全頁版面的廣告,該廣告呼籲大家支持知名民權運動者馬丁路德,並描述民權運動者如何遭到阿拉巴馬州政府的抵制與打壓,其中的某些片段後來經證明非屬事實,而這些片段當中某些部分涉及了該州的警察首長蘇利文。蘇利文在要求紐約時報登報澄清,但遭其拒絕後,向法院提出告訴。在第一審判決裡,法院判紐時須賠償蘇利文五十萬美元。紐約時報不服,案子最後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後判決決定:公務官員對於媒體對其公務行為所提出的批評言詞,即便其批評非屬事實,仍不得主張其為毀謗而請求賠償,除非能證明對方乃出自於「真實惡意」( actual malice )。
最高法院判決的立論基礎在於,媒體作為第四權,其重要功能本應對於政府作為進行監督,因此對於公務官員行為之批評應盡可能地被保障。那麼保障的限度何在呢?最高法院以「真實惡意」作為審查標準。雖然「真實惡意」一詞就其字面上意義而言,似乎意指個人意向( intension ),但因為要證明個人的內心意向有其困難,因此所謂真實惡意其實是指以兩項指標來作為判斷標準。一是媒體在刊載該項新聞前,已經知道該報導確實為假,二則是媒體在刊載該項報導前未經仔細查證。換句話說,當媒體在報導某公務官員的負面新聞之前,如已進行查證,且仍相信該新聞為真實,那麼即便事後證明該報導並非事實,則媒體的報導仍並不屬毀謗。此真實惡意標準等於為當時美國的新聞報導大幅鬆綁,使其更能進行監督政府之責任,但要注意的是,在該案例裡,此項真實惡意原則僅適用於公務官員( public official )。
在過了二十多年之後,在好色客雜誌對法威爾一案的判決裡,最高法院進一步將此原則適用於對所有公眾人物的嘲諷模仿。好色客雜誌向來以刊登露骨裸女照片以及大膽粗野式的幽默聞名。當時有一個十分暢銷的酒精飲料在其廣告中賣弄了性雙關語手法。該廣告在標題上標榜他們邀請了許多名人來談「他們的第一經驗」,由於其談話內容充滿性暗示言語,因此看似所談主題為第一次性經驗,但隨即又指出名人們所談的其實是他們第一次喝該飲料時的感受。於是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的好色客雜誌模仿了該廣告手法,刊出一則名人談第一次性經驗的漫畫,以當時美國十分知名的法威爾牧師為主角。在該漫畫中,法威爾說道:自己的第一次性經驗是在醉醺醺的情況下和自己的母親在自家院子裡所發生,且之後他們便固定維持這樣的性關係。但在此幅漫畫的下方,寫著該漫畫為模仿酒精飲料廣告,請大家切誤當真。然而,儘管如此,此漫畫一刊出,仍引起這名保守派牧師法威爾的極度不悅,認為該漫畫內容所刊載之內容實在極度粗魯無禮,於是向好色客提出毀謗告訴。地方法院判決好色客的漫畫並不構成毀謗,因為毀謗指的是對於事實所作的錯誤陳述,但該漫畫中已清楚說明其非為事實,因此不至於讓讀者信以為真。但法院仍判好色客需賠償法威爾二十萬美元,因為這樣的內容等於意圖使法威爾遭受情緒痛苦( emotional distress )。好色客雜誌不服,於是案子上訴至最高法院。
在這個案子裡,最高法院要決定的是,當媒體針對公眾人物所出版的嘲諷畫作極其粗魯大膽,且對多數人而言都是令人反感的內容時,公眾人物能否主張這樣的出版品蓄意造成個人情緒上的痛苦,而請求賠償呢?
最高法院的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最高法院認為,憲法第一修正案所重視的是盡可能讓與公眾有關的訊息得以自由流通、傳布,因此與公眾人物有關訊息的限制應十分謹慎。而盡量不要設定標準判定哪些言論屬於粗魯或可鄙。因為對於真理的最好測試便是經由思想的力量來進行檢測,而此思想的力量,則來自於開放的思想交換空間。因此,依循前述真實惡意原則,法院僅就「新聞業者是否出於故意或疏忽而使得讀者誤將某些錯誤訊息視為真實」作出審查。至於新聞業者在進行報導時是否出自於恨意或可鄙之動機,則並不應是法院判決時所應關注的癥結。而在這個案子裡,好色客雜誌顯然並無意圖或因疏忽而使讀者相信該漫畫為真,至於好色客是否蓄意造成法威爾情緒上的痛苦就不應是審查的關注焦點,因此法院也就不應以審查雜誌具有此項意圖為基礎來作出賠償之判決。
在理由書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指出,在美國歷史上,政治漫畫向來是媒體針貶政事的最佳武器,一則諷刺漫畫所帶來的影響力有時高於長篇的政治論述,因此在公眾政治論辯中佔有重要地位。當然,有些人或許認為此案例中的漫畫內容極為刻薄,且根本不能算是批評政治事務之漫畫。但最高法院認為,要樹立明確標準以區分什麼樣的漫畫才算是批評政治事務漫畫並不容易,任意的設定標準只會造成過多限制,扼殺了言論自由的精神。因為我們必須要瞭解到,「社會大眾對於某些言論感到受冒犯」的事實並不能成為壓抑特定言論的充足理由,甚至我們可以說,為什麼要成立憲法第一修正案,正是要讓政府站在中立的立場,維持言論自由市場的開放,讓這些使許多人感到被冒犯的言論仍得以存在。
從這兩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盡量將對於新聞自由的限制,設定在十分謹慎的真實惡意標準之上。這樣的標準在於讓媒體成為一個意見與思想交換的自由空間,而不是期待媒體作為絕對真理的提供者,因此,媒體當然必須善盡查證責任,但卻無須擔負確保其報導必然為真實之責任。此外,也不以社會多數的道德標準限制其對公共人物與事務的評論,以免媒體成為遵循多數、依附多數的發聲筒。因此,這樣的新聞自由保障,與其說是對於新聞業者的放任,其實更是對於媒體應透過意見的開放交流,因而促進社會在思想、精神上最大受益的重要責任賦予。
附註:
1、這些漫畫是由丹麥一家報紙邀請漫畫家們畫出他們心中的回教意象,而多數畫者都以回教先知穆罕默德作為主題加以發揮,其中最引人爭議的是一幅先知頭戴炸彈型頭巾的畫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