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譯/沈明曦
※文章出處:2004/8/21經濟學人雜誌
美國的 Plame 事件引發了新聞自由的相關問題
除非美國法院的法官可以逆轉他們的見解,否則新聞從業人員鋃鐺入獄的景象將不再只會出現於世界上最糟糕的政權國家,以及英國的政治諷刺作家 George Orwell 的作品中了。因為也許這樣一波的景象很快就會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在美國這個自由國度裡。
在 2004 年 8 月中旬時,一位聯邦法院的法官宣判美國時代雜誌( Time )的記者 Matthew Cooper 必須入獄服刑。此乃因 Cooper 先生拒絕指認在去年夏天向他報料 Valerie Plame ( Niger 鈾醜聞事件的揭露者之妻)是美國中央情報局密探這件內幕的白宮官員。除非 Cooper 先生上訴獲勝,否則他將會被送進監獄裡。而且另外兩位也接獲同樣內幕消息的記者已經被傳訊,而他們也面臨了必須接受徒刑的判決。
新聞工作者是否應該說出內幕消息的來源呢?或者從另一方面來說,法官是否應該因為他們沒有供出消息來源而將他們送進監獄服刑呢?
先就報導者的立場而言,保障新聞自由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正是為了保護正如 Cooper 先生所做的報導這樣的個人意見表達。然而實際上,這樣的言論卻因司法的傳訊而陷於危險之中。試想如果新聞工作者老是被迫供出機密的內幕消息來源,那麼這些消息源頭將面臨乾涸的窘境,而且如此一來社會大眾也將錯失極具潛在價值的訊息。社會大眾應該不期望傳播媒體因而成為司法制度的侍從,就如同其亦不希望媒體為政府所操控的對象一樣。況且,聯邦與各州的法律賦予以下這些從業人員免除具結作證義務的特殊權利,像是律師、醫師、治療師、牧師、以及配偶等,這些基於特殊信賴關係而存在的職業或身分因為需對其相對人(此時被列為被告)負有保密義務,所以他們可以免除作證的法律義務。何不也給新聞從業人員這樣的權利呢?
的確,美國有三十一個州賦予新聞從業人員有限的法律特權來保護他們:只有當蒐集到的證據是具有關鍵性質且除此之外將無從獲得的情況下才可以傳訊新聞從業人員。一般而言,這樣的特權在實務上是被遵守著。然而,很清楚的,這項特權也需要加以一定的限制。什麼樣的人可以稱為新聞從業人員?在網路上自己出版作品的人是否包含在內?如果我們把「新聞從業人員」定義得太狹隘,言論自由將被限縮到無法被人民接受的範圍;反之,要是定義得太寬鬆,任何一位目擊犯罪經過的人將可以只靠著報上自己是自由新聞工作者的頭銜而免於作證的義務。此外,也將與新聞業者所獲得的訊息之性質有關的問題。如果一位新聞業者私下得知即將發生之恐怖攻擊事件,新聞業者的免除義務將不能凌駕於解救生命。此時問題將變成什麼樣的罪行才會嚴重到勝過記者的特權?純粹派的新聞業者可能會說根本沒有這種罪行。不過律師主張應由法院來做出裁示。
然而大眾傳播媒體也必須承認在這樣目的崇高的辯論背後其實也存在著自身的利益,而此項利益本身也可以導致社會大眾的持疑。新聞業者之所以力保他們消息來源的巨大動機乃是為了取信於將來的消息來源(不論消息將會來自何方)這樣的自身需求 — 甚至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應予以公佈資訊來源的情況。而這正是 Plame 案的情況。從記者那裡所尋求的證據,乃是社會大眾可能會很希望記者來揭露者:即洩漏 Plame 女士姓名的那些布希政府特務的真實身份。因為他們對 Plame 女士之夫婿的信用攻擊不但是有政治的動機而且是不負責任的舉動。此將使 Plame 女士所有的情報聯繫陷入嚴重的危險中,而且最後很有可能會使有些人因而喪命。當我們對事情不可得知往往會令人生懼,而且可能的損失也已經造成。但是這樣的洩密案未被懲處,這對國家的利益而言是不利的,因為,以後很有可能會類似的事件會再度發生。
一個公益間實際競爭的案例
基於被傳訊的記者本身的利益,他們保持緘默可能是正確的,就算他們是一件重大犯罪的唯一目擊證人。然而社會大眾將遭受他們的決定而造成損失,因為犯下這個罪行的人將因此不必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大眾可以因下述的事實而感到寬慰,那就是整體而言他們仍將受益,蓋因為他們積極地保護他們的資訊來源因而會讓訊息得到比較自由的流通。因此最後的真正輸家將很有可能是美國總統布希,因為如果沒有任何一個官員因為此洩密案被懲處(不是由法院就是由他們的上司來懲處),屆時一些選民必將他們的懲處展現在另一宣判日:即在 十一月二日 總統大選那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