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一、從媒體歧視女性移民與移工的報導談起
讓我們先看看以下新聞媒體,怎樣報導或描述有關女性婚姻移民 1(所謂「外籍配偶」)與女性移工 2(所謂「外傭」)的事件:
例一:時報週刊在 1410 期刊出「菲傭仙人跳,專挑名人下手」之標題,並報導菲傭常以性侵控訴為手段詐財。
這報導無視於外籍家庭監護工受性侵危險的嚴重,卻顛倒黑白地指摘人家是詐財仙人跳,完全是不假思索的刻板印象歧視反應!在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團體抗議後,副總編輯羊曉東同意在 四月四日 出刊的時報週刊公開道歉。然而,在 1415 期的時報週刊僅以 5 平方公分不到的小格、米粒不到的小字,在目錄頁寫著:「本刊 1410 期根據台北市議會民政委員會專案報告所製作專題,造成在台菲籍外傭困擾,特此表示遺憾。」( 1415 期時報週刊第 8 頁)。毫無道歉誠意! 3
例二:在陸委會副主委邱太三的離職記者會上,有記者為了要「為大陸配偶請命」而問道:「何時開放大陸配偶從事八大行業」,「台灣男人也喜歡這種口味」。 4
這種擺明把婚姻移民當娼妓看待的用語,在歐美會被當仇恨言論來懲處;我們的大記者居然公開說出,各媒體照載,而且從邱副主委以下沒有人做任何糾正或譴責!這位記者敢不敢把「大陸配偶」換成「原住民族」試試看?根本就是欺負中國女性移民敢怒不敢言嘛! 5
例三:中時晚報在 四月一日 也登出一篇由該報記者所寫的評論文章「新移民天堂」。內容指出:大陸與外籍新移民,已經快要「淹沒」台灣了。而且大陸配偶不知照顧兒女,責任都丟到老榮民與政府身上。我們一直給移民與新台灣之子各種優惠與福利,納稅人都是「替別人養小孩」云云。 6
它無視新移民女性承擔絕大部分家務工作、填補社會安全網漏洞的貢獻;又把「新台灣之子」入學的基本權利說成「優惠」;更將一切對新移民的最起碼人道待遇都當成是「我們」的「施恩」。這樣的論述,既不符事實,也極不公允。但是卻在大報的評論(注意,不是外人的「投書」)刊出。實在讓人心寒! 7
除此之外,我們也可以看到,每當有所謂「越傭凌虐雇主」或「外籍勞工涉嫌犯罪」的事件,各電子媒體就傾向於以誇張的方式大幅報導。它們鮮少(如果有的話)追問:這些案子是零星、偶發個案,還是普遍現象?「外勞」的犯罪率真的高於「正港台灣人」嗎? 8藍佩嘉 教授就一針見血地指出:「當外勞的犯罪個案在媒體曝光時,嗜血的報導風格經常把部分與整體混為一談,把個別外勞的犯罪,延伸為該國外勞或是全體外勞的道德缺陷」。 9而對於新移民女性,媒體強調「假結婚真賣淫」等偏見刻板印象的興趣,遠高於關懷她們在台灣所受的歧視與不利處境!更遑論深入探究「為什麼『我們』需要『她們』?」或「我們怎樣珍惜『她們』?」
二、媚俗歧視的媒體報導如何侵害人權
前述的幾篇報導與評論,顯示了當前新聞媒體對於新移民處境的的歧視態度。而這樣的態度,也恰恰反映了當前台灣當前的本土種族氣氛。
台灣雖然在歷史上是個移民國家,但在法制與政治文化上,始終沒有正面承認這樣的認知。對於多族群和而不同,相互尊重彼此差異的多元文化主義( multiculturalism )更是陌生。因此許多本土台灣人 — 其實除了原住民族外,都是老移民,或是第二代第三代移民 — 對近年來數量愈發增加的婚姻新移民感到不習慣或不安。各項法律對於外籍人士與移民嚴苛之至,直將他們當病毒看待。
日常生活、媒體,乃至學術論述中的稱呼、語言,以及其他貶抑,都會反映這種歧視文化。配合我們一向對膚色、性別與語言的階層排序概念,來自東南亞地區的外籍人士,也就成為歧視的對象了。即便是高階政府官員,也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冒出一些非常不妥,沒有人權考慮的用語。 10
此外,全球化與台灣主體意識的緊張關係,也往往使新移民更加不利。在我們建構台灣國族意識的當下,卻發現「國家主權」根本不是想像中「至高無上」的力量。美日等國的政治力量、跨國公司掌控著的全球流動資本,乃至國內大資本家,都可以輕易地對「台灣國家主權」說不!法律上獨立自主的台灣,事實上卻總是委屈不已。此時,「自投羅網」來到台灣的東南亞與中國大陸移民、移工,就容易成為代罪羔羊 — 因為「我們」只欺負得起「妳們」!
這與媒體有什麼關係呢?要知道,「歧視」與「反歧視」,本就是無止盡的「文化戰爭」( war of cultures )。社會中的主流群體,傾向於將「非我族類」當作是低劣的異類。同時藉由這種壓迫或貶抑,建構自己的團結感與優越感。台灣人以往欠缺這種用來建構優越感的對象,如今卻正好拿這批來自「印象中的低等國度」的移民移工當靶子。這種歧視不一定展現在個別、赤裸裸的私刑虐待,但卻透過文化符號,傳布瀰漫在社會的每一個角落,結構性地影響每一個人的心靈與觀感。
媒體或許只是媚俗地「反映」這樣的歧視文化。然而無論是平面或電子媒體,在大眾文化上的影響力都遠遠超過普通人。甚至可說,在大眾媒體的時代,媒體所展現的「虛擬真實」有時可能比「現實」還有影響力!因此,媒體的歧視,不僅是單純的「反映」歧視,它更有「強化」歧視的效果!例如,一個原本對婚姻移民並無惡感的人,可能因為媒體三天兩頭(選擇性地)播放或評論「外籍新娘」或「大陸新娘」假結婚真賣淫,或是拋夫棄子的新聞事件,而對新移民女性產生偏見。也許某個人原本對外勞心存感謝,認為他們辛苦地擔任了許多台灣人不願意廉價從事的工作,但卻因為「外勞逃跑」、「槍擊要犯使用外勞卡」之類的報導,排拒感油然而生。使得原本不利移民與移工的台灣(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環境,更加敵視與惡劣。
從人權的角度來說,媒體的偏見報導助長了歧視的文化,鞏固了排外歪風,而使得移民與移工在台灣遭受到本土主義型的種族歧視,侵犯了移民與移工的平等權、人格權,同時也對他們的工作權產生不利影響!這是亟需檢討反省的現象。
以前面所舉中時晚報的「新移民天堂」一文而言,其內容既與事實不符,評論更極為不公。例如:
該文認為新台灣之子的養育都是「年邁老榮民一肩挑,大陸配偶無此概念」這是什麼話?到底是誰照顧誰?
該文又指出,「新台灣之子從幼稚園入學就享有各種『優惠』措施」 — 這些人可也都是我們的「國民」,為什麼讓他們上學算是「優惠」?
「新移民家庭得以無條件接受各項社會救濟與服務」 — 事實上是各地方政府在法未明文的情況下,悍然排除「外籍配偶」適用「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的機會(經查前揭法律條文中,沒有一個字區分「本國婦女」與「外籍婦女」!)
「負責埋單的納稅人壓力越來越大」 — 難道新移民家庭通統不用繳稅?而且,這句話的前提不就是「『我們』負擔『他們』的生活,真的很不甘心 … 」老移民憑什麼把新移民當作「他們」?
整篇論述的基本前提是:來自東南亞與中國大陸的新移民女性 — 包括她們的兒女 — 乃是「外人」,是跑來浪費「我們」納稅人的吸血鬼。
而其影響呢?這樣的文字,出現在號稱「質報」的大報社評,跟街頭巷尾的隨口說說,是不一樣的。依恃「第四權」光環而表現出的文字,加上無遠弗屆的傳播效果,會讓不知情的讀者相信這些「錯誤的印象」。於是形成或至少強化「敵視」或「鄙視」新移民女性與其子女的氣氛。今後任何給予她們的福利措施,不會被公眾認為是「她們應得的」,卻會被視為「浪費台灣有限資源」。 11而社會原本充斥著的歧視行徑(拒絕就業機會,排斥與其交易等),也會在沒有「反歧視法」的情況下更加蔓延。
就新移民女性而言,這樣的訊息以一種擬似客觀中立的方式,反覆地在大眾媒體出現。等於是重複地告訴她們:「妳們是次等」「妳們不配這些『優惠』」。將更可能懷著自卑、鬱悶,乃至敢怒而不敢言的情緒,痛苦地在台灣生活。
美國有不少研究顯示,歧視性的語言對於被攻訐的少數族裔,有著明顯的心理、生理,與公民權利的損害。例如, Richard Delgado 即曾仔細分析種族侮辱( racial insults )之傷害。 12他指出,由於「種族」基本上乃是個人無法擺脫的身分。因此,面對「基於種族」所做的攻訐,被攻擊族群的受害者無所逃於天地之間,只好默默承受。在這樣的壓力下,很容易產生自我憤恨( to hate one's self )或乾脆忘卻自我存在( to have no self at all )。羞辱、隔離與自恨的心情,會造成當事人對自我價值之存疑。同時更進一步會影響受害人與自己所屬族群成員之人際交往能力。這種心理傷害會累積、持續,而且不會因為被害人取得高社經地位而消失。 13甚至會影響受害者教養子女之能力,進而形成下一代的失敗主義心理。 14這或許就是為何我國已簽署並批准的聯合國「消弭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第四條明文規定,所有批准該條約的國家,必須禁止種族主義之宣傳與其他歧視語言的原因。
而媒體的歧視論述,對於台灣當前的新移民女性而言,會形成完全相同的傷害:她們對於「非我族類」的身分,永遠無法擺脫(即便已經歸化取得身分證,還是會被當作「外人」 15),因此這些污名標籤,也就永遠跟著她們,甚至釘在她們的子女身上。新移民作為一個族群,這種「低劣」、「浪費資源」、「外來入侵者」的形象,根本無所逃於天地之間。而且,無庸置疑的,同樣是女性婚姻移民,如果她們是來自日本的黃種人,或來自美加歐洲的白種人,絕對不會受到這麼深的歧視。她們的種族、膚色,其實決定了她們的命運!
針對批評,媒體或許會搬出「新聞自由」的大旗來防衛。然而,憲法或傳播理論,給予傳播媒體「第四權」地位,賦予其「新聞自由」之目的,真的是為了讓它們擁有歧視弱勢族群的自由嗎?
三、第四權理論與新聞自由並非歧視之藉口
民主國家的憲法都必然保障新聞媒體之表現自由,並極重視自由的媒體對民主的貢獻。
但誠如林子儀大法官所曾指出:新聞自由應是一種「制度性權利」( institutional right )或「工具性權利」。 16新聞自由本身並不是終極之目的。憲法保障新聞自由,是期待媒體藉由其專業與組織力量,促進資訊流通,進而達成監督政府與實現公益的理想。這與個人的人格權、身體自由等基本權利,純係基於個人自主尊嚴,不問效益如何,是頗為不同的。
在這個前提底下,媒體並非想當然爾能配稱為「第四權」。 17媒體要享有新聞自由,自應站在以下前提:
報導真實之資訊,避免誤導。如此方能提供公眾思辯所需之資訊。
無論報導或評論,應秉持專業。如此方可稱為專業組織。
對政治與社會的霸權進行批判。這才是給予其「組織」特殊地位的原因。
致力於發掘、呈現非主流的、被排拒的聲音與觀點,以促成訊息多樣化之目標。
從這幾個標準去檢驗,新聞媒體不但不應媚俗地重現主流社會對新移民或移工的歧視與偏見,反而應該致力於揭穿這些偏見的錯誤與不公!作為專業人員,記者比一般人更有能力看到事實的全貌,並且做出適當的評價。媒體從業人員若能秉持專業進行採訪與分析,當能深切理解新移民與移工對台灣的多重貢獻與犧牲,同時體會台灣社會對他們的不公之處。藉由影像與文字,打破歧視背後的「低劣」迷思,同時批判主流政經文化勢力中的種族主義者,這才是憲法賦予新聞自由崇高地位的原意!
反之,如果媒體捨此不圖,卻媚俗、怯懦而不專業地羞辱弱勢族群,強化主流偏見。那麼實在沒有資格主張憲法保障。
同時,既然新聞媒體的憲法保障,必須站在特定前提之上。那麼國家立法管制此類種族歧視言論,懲處不合格的媒體表現,以實現憲法的種族平等與真正的實質民主,才是真正落實新聞自由。
附註:
1、無論稱「外籍配偶」或「外籍新娘」,都有刻板印象的歧視意味。這些遠渡重洋嫁來台灣的女性,結婚多年或甚至已經歸化取得身分證,為何還被稱「外籍」?她們自己較喜歡的稱呼是「新移民女性」!
2、「外籍勞工」、「外勞」的名詞本身就帶有一些歧視與敵意的意涵(它們僅指那種經過特許「進口」來工作的外籍「藍領工人」)。因此國際上現在傾向以「移工」( migrant workers )一詞來稱呼。參閱藍佩嘉, 種族歧視修辭學 ,中國時報, A15 ( 2005.4.8 )。
3、參閱菲律賓團結組織&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時報週刊拒不道歉 但承諾將以全頁之 2/3 版面全文照登菲勞的聲明 ,苦勞網, available at http://www.coolloud.org.tw/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asp?Sort2=%B2%BE%A4u&Writer=&Sort=[%B3%D2%A4u]&auto_source=&ID=105148&db_table= (last visited, Apr. 23, 2005 ).
4、黃國樑, 邱太三告別秀;女記者:想念你的小窩 ,聯合晚報, 2 版( 2005.4.1 )。
5、廖元豪 , 媒體語言中的種族歧視 ,蘋果日報,論壇( 2005.4.4 )。
6、洪茗馨, 新移民天堂 ,中時晚報, A2 ( 2005.4.1 )。
7、參閱 廖元豪 ,前揭註 5 文。其他的批評意見,參照 施威全 , 移民天堂? ,中時晚報, A2 ( 2005.4.4 )(刊登一篇回應批評,算是「平衡報導」?);苦勞評論, 大媒體,小遺憾? ,苦勞網, available at http://www.coolloud.org.tw/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asp?ID=105167 (last visited, Apr. 23, 2005 ).
8、事實上,外勞的犯罪人口率明顯低於台灣本國人。根據警政署 2003 年的統計,外勞的犯罪(嫌疑)比率為 0.08% ,本土台灣人則是 0.7% 。後者遠高於前者。
9、藍佩嘉,前揭註 2 文。
10、如:日前立法委員質詢內政部部長蘇嘉全有關「靖廬女子洗冷水澡」之事項,蘇部長竟然回應曰:「不能對她們太好!」。見 TVBS 相關報導(侯沛岑&鍾德榮, 靖廬女子洗冷澡,蘇嘉全冷言以對 , available at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lisa20050318175732 (last visited, Apr. 23, 2005 ) )。
11、參閱夏曉鵑, 婚姻移民佔用社會福利資源? ,中國時報,名家專論( 2004.3.14 )。
12、See Richard Delgado, Words That Wound: A Tort Action for Racial Insults, Epithets, and Name Calling, in W ORDS T HAT W OUND : C RITICAL R ACE T HEORY , A SSULTIVE S PEECH , AND THE F IRST A MENDMENT 89-110 (1993).
13、See id . at 91.
14、See id . at 92.
15、參閱 廖元豪 , 「海納百川」或「非我族類」的國家圖像? — 檢討民國九十二年的「次等國民」憲法實務 ,收於『法治與現代行政法學:法治斌教授紀念論文集』,頁 279 以下,頁 301-304 ( 2004 )。
16、參閱林子儀, 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 ,收於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頁 61 以下( 1999 )。
17、「第四權理論」( the Fourth Estate theory )原來的概念係指新聞記者已經擁有重要之社會地位,足以與法國封建時期的「教士」、「貴族」與「平民」並肩而立成為社會中的第四股勢力(或階級)。亦有學者以為其乃指涉新聞媒體之重要性,足可與行政、立法與司法三個政府部門分庭抗禮,形成第四種相互制衡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