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宜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系博士班)
回顧 2000 年的台灣十大人權新聞, 當時, 外籍新娘 自殺的 新聞 不時可聞(像是越南 新娘 攜女自焚兩屍三命的慘劇),還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外籍新娘 遭到家人虐待。況且 外籍新娘 一旦離婚,不僅無法取得小孩的監護權,甚至連來台探望子女的權利都被剝奪。至今過了五年多, 外籍新娘卻 仍舊被視為次等公民,甚至是婚姻商品,而且無法擁有工作權與生存權。
一般外籍新娘來台的途徑不外乎「合法的」婚友社,以及私底下經營的婚姻仲介商。因此,外籍新娘來台往往遊走在「婚姻自由」(人民自由地迎娶外籍人士 … )與「販賣人口」之間。舉例來說,常見到的仲介商所使用的「促銷」廣告,如「出身偏遠鄉下」、「保證處女」、「保證三個月娶回」、「保證中途不加價」、「一年內跑掉賠一位」等,其他尚有許多罔顧人權、不堪入目的廣告標語。也就是說,這樣的婚姻仲介往往有實際上的金錢交易行為,再不然就是把外籍新娘嚴重地「物化」與「商品化」。
澎湖媽祖廟前就曾經公然出現買賣外籍新娘的事:外籍新娘排排站,標榜三十萬馬上帶回家。這對臺灣無疑是一大諷刺,因為臺灣儼然成為全世界的「女人販賣中心」,公開販售外籍新娘不但違反善良風俗,更是忽視人權的極端作法。但在現今講求民主及人權的台灣社會裡,卻不斷重複上演著對於人權的漠視 …. 每每看到這樣的新聞,我的內心都會不由自主地沉重起來,想像那些排排站的越南新娘,以及一群品頭論足的台灣男性,這樣的情況讓人彷彿有時空錯亂,好像回到古代帝王選妃的情況,或者是美國叫賣奴隸的時代,就像是把人當牲畜買賣的販奴契約,明知新娘是賣身養娘家而為錢遠嫁台灣,並不是為了愛情。台灣對待外籍新娘的方式,不但突顯出台灣在人權教育應再加油外,更說明了外籍新娘人權之問題。
近幾年來,由於兩性思想的落差大,為了填補板塊移動產生的龐大不婚空缺,台灣有心人士將大把大把外籍新娘活生生地填了進去。而外籍新娘不同於外籍勞工之處,在於其交易(雇用)方式是「買斷的」而非約僱;此外,外籍新娘除了要對家庭付出勞務(其情形近乎外籍勞工、外籍幫傭,是家中的僕役,付出勞務不得有怨言),還得履行在婚姻當中的夫妻義務(如性行為),但是對夫家來說,外籍新娘卻往往只是「買來的妻子(商品?)」。因此,當「婚姻」亮起紅燈時,夫家可以選擇棄置或是轉讓給父兄。這種女人身體被販賣,做為生產、性服務和生殖工具的現象,完全說明了外籍新娘是被商品化,以及被剝奪了基本人權。
台灣縱容境外人口買賣,或許業者會認為男女雙方是你情我願,自己僅是從中介紹。有些商家會說所收取的數十萬元是在雙方之間奔走合理的「仲介費」,買家支付的是仲介商的勞務而非新娘本身,以此來規避販賣人口的嫌疑。然而,仲介商的確到大陸、東南亞物色新娘,並且補償地支付娘家一筆款項(作為購買新娘的費用),並從中賺取扣除向娘家支付的費用、交通費之外,剩餘的買家所支付的金額。因此,對買方而言,數十萬元全是購買外籍新娘的花費;對仲介業者而言,只有對新娘的娘家支付的款項才是購買新娘的花費。但是,即便是買賣行為也可以是雙方心甘情願,故不能以此來推卸涉嫌販賣的責任。
更糟的是,外籍新娘嫁到台灣後,夫家往往利用外籍新娘語言不通、人地生疏無法求援,而毆虐有之,叔伯父子更可能聯合性侵害,因此成了人權又一死角。許多遭受丈夫惡意遺棄的外籍新娘,她們語言不通,對台灣法律也不了解,而缺少人權上的保障。加上台灣丈夫與外籍新娘的婚姻關係,多數是建立在買賣的基礎上,經濟能力較好的男方,總是懂得怎麼去鑽法律漏洞。由此所衍生出的外籍新娘人權問題,最後卻由社會買單。舉台東縣目前的八百多位外籍新娘來說(其中又以越南籍新娘佔多數),縣政府針對他們來台不同程度開辦基礎班及進階班,除了國語教學外,還有親子共讀、衛生講座、電腦、卡拉 OK 和學台語等多元課程,但實際參加上課的卻只有五十多人。經訪查後發現,很想參與課程的外籍新娘,其住家也在上課地點的附近,不過往往家人不願意她們與外界接觸,擔心會學壞而反對,因而被迫放棄學習的機會。
人權無分國界、國籍,在台為數眾多的 外籍新娘 被視為商品般仲介交易,不只在公領域被剝奪國籍權、工作權、財產權、子女監護權,甚至在私領域中承受家庭暴力。由上述可知,從仲介商家到台灣夫家,都不把外籍新娘好好當一個人看待,更別提尊重對方與瞭解其生活文化了。在這部分,我們其實應該向重視人權理念的西方或歐洲國家看齊,舉德國來說,甚至有所謂的越南村,但娶了越南新娘的德國人,往往是建立在真正感情的基礎上去愛彼此,且在生活上互為主體,甚至還會鼓勵另一半去學習新知。因為凡是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都應該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而且在結婚期間與解除婚約時,應享有平等的權利。
人權,是我們與生俱來的權利和自由,不論其種族、性別、社會階級皆應享有的權利,不但任何社會或政府不得任意剝奪、侵犯,甚至應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以達到尊重個人尊嚴及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就政府而言可做到的是, 當外籍新娘嫁到台灣,就應該告知其人權業已獲得和台灣人相同的保障,有行動自由,任何人不可脅迫,不可侵害;成立基金會且設立援助機構,以幫助外籍新娘與母國、娘家密切聯繫,並提供語文教育、服務,以幫助其適應環境。
不過,最重要的還是培育台灣民眾的人權素養,它是一種概念、一種主張、一種生活的形式,更是一種高尚的情操。而我們必須透過整個社會教育,讓大家學習對多元文化或族群的尊重,並建立「知道」、「瞭解」、「參與」、「欣賞」與「擴展」的方法與視野,人權思想才可能轉化成內在的一種準則或信念,並進而變成生命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