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宜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系博士生)
2006 年 3 月,第 60 屆聯大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了新成立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以 47 個席位取代已經運作了 50 多年的人權委員會,並且按照公平地域原則分配,其中亞洲和非洲各占 13 席,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區占8席,西歐(包括北美及大洋洲發達國家)和東歐則各占7席和6席,成員並包括了中國、法國、俄羅斯和英國 4 個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不過此次美國並沒有參加競選,但表示會支持新的人權理事會工作)。
至於新成立的人權理事會,六月份在日內瓦舉行首次會議。安南秘書長也在開幕式上發表談話,呼籲新人權理事會與舊人權委員會必須去除陳規陋習,改變過去人權委員會那種搞對抗、搞小動作、追求政治得分的風氣,並且建立新的工作風範。他表示,人權理事會必須真正把「人權問題」放在工作首位,並且把「人權」提升到與「和平和安全」以及「發展」同樣的高度,確實關心和幫助那些被剝奪被踐踏權利的人,無論這些權利是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或是文化權利,也不論受害者處於專橫的統治下,還是無知、正在饑餓和疾病的死亡線上掙扎。因為所有形式的人權,都是相互關聯的,那些希望改善其社區生活水準的人,通常也會成為受壓迫者,若缺少了自由和法律的保障,經濟和社會發展就會受到制約。
根據聯合國發表的《 2006 世界少數群體報告》,在世界各地的少數群體和土著人,正受到不同程度的迫害,許多政府仍然把少數群體看作威脅,世界離多種文化和睦共處的目標還很遠。報告指出,在 2005 年有 75 %的衝突是針對少數群體和宗教團體,特別是在蘇丹、緬甸和伊拉克,少數群體受迫害的情況較為嚴重。聯合國少數群體獨立專家 Gay McDougall 表示:「當少數群體的權利被侵犯,少數群體問題被忽視時,整個社會都要承擔風險。對一些國家來說,人類的潛能被浪費,並造成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動盪。在另一些國家,少數群體問題會引起社區的反叛情緒,甚至會造成武裝衝突。在極端的情況下,少數群體問題會導致種族屠殺、反人道主義罪,甚至內戰」。
在這次會議中,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 Louise Arbour 則提出:「貧窮是對人權最嚴重、最可惡、最廣泛的侵犯。」 Arbour 指出,如果不根治貧窮,各國政府其他的任何保障人權的措施,都只能是「治標」( palliative )的方法;存有因果關係的貧窮與不發達,使許許多多的人們無法享受其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而且也無法享受發展的權利。 Arbour 也表示,歧視是僅次於貧窮的對人權的第二大侵犯。雖然國際人權標準強調反對歧視,但一些國家的立法以及許多國家的實踐仍然放任歧視持續。特別在所有形式的歧視中,性別歧視是最廣泛的侵犯人權的方式之一,其次則是種族歧視。關於性別不平等的狀況,目前也常與移民女性問題相提並論,並且被定義為是一個「融入社會」( integration )的議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特別報告員( Special Rapporteur ) Yakin Erturk ,便特別呼籲荷蘭,應該採取綜合措施以解決性別不平等現象,特別是要注意保護移民、被販運和難民女性的權益。她表示,性別不平等問題在荷蘭就業市場上依然存在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缺乏價格合理的兒童保育服務;二是認為婦女的生殖作用比她們的其他社會功能來得更為重要。另外, Yakin Erturk 也強調,必須糾正人們對於男女在性需求方面所存在的偏見,以保護女性免遭歧視和暴力的傷害。
而在所有人類群體中,殘疾人 1往往處在社會邊緣,在實現個人潛能方面,他們受到生理、法律、社會的多方阻礙。因此,聯合國各會員國也都意識到解決殘疾人問題的緊迫性,自 2002 年起便開始討論《殘疾人權利國際公約》,意在保護全球 6 億 5 千萬殘疾人的權益。至於公約所要求做出的一些社會設施的改變,不僅能便利殘疾人,而且普通人也能從中受益。例如電梯和斜坡提供給每個人更多的選擇。另外,殘疾人又是一個很大的人才庫,他們不僅能貢獻廣泛的才能、技巧和天賦。目前在每個國家,殘疾人雖然比非殘疾人面對更高的失業率,但根據研究顯示,殘疾人在工作中的表現至少和健全人一樣良好,且高留職率和低曠工率更足以抵銷在工作場所安裝殘疾人設施的開銷。
1993 年的《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雖然已成為各國立法的參照標準,但並不像公約那樣具有法律約束力,且目前立法保護殘疾人的國家還不到 50 個,而對殘疾人的歧視則非常普遍,比如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居然有多達 90% 的殘疾兒童無法上學。因此,這次聯大的第 61 屆會議若能順利通過《殘疾人權利國際公約》,也將是 21 世紀通過的第一個人權公約。此公約主要指導各國立法,從建築、城市規劃、交通、教育、就業和娛樂等所有方面,改變公眾對於殘疾人的成見;旨在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殘疾人能夠全面和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包括無障礙,個人便利、健康、就業、適應和康復、參與政治生活、平等和無歧視,並且在考慮殘疾人問題上,做了一個從「社會福利」角度到「人權」角度的轉換,承認社會障礙和偏見本身才是不健全的想法。
參考網站
Independent Expert on minority issues
〈 http://www.ohchr.org/english/issues/minorities/expert/ 〉。〈 http://www.ohchr.org/english/issues/escr/group3.htm 〉。
Proposed treaty to protect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will help them
〈 http://www.un.org/apps/news/story.asp?NewsID=19525&Cr=disable&Cr1 = 〉。
〈 http://www.un.org/apps/news/story.asp?NewsID=19514&Cr=disable&Cr1 = 〉。
〈 http://www.un.org/apps/news/story.asp?NewsID=19500&Cr=disabilities&Cr1 = 〉。
〈 http://www.un.org/apps/news/story.asp?NewsID=19389&Cr=general&Cr1=assembly 〉。
1、指生理、心理、感官有損傷,例如,失明、失聰、活動能力受到限制以及智力發展缺陷。一些人患有不只一種殘疾或多種殘疾。許多人會在生命某段時間裏由於生理受傷、疾病、衰老而患有殘疾。目前也有越來越多人認為,殘疾是指生理、心理、感官有損傷,因而限制了正常生活能力,並且由社會、環境條件而產生與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