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素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學生)
二月中旬時,報載台南市有一位國小校長被指控對女學童進行性騷擾,這項消息的披露來自於人本教育基金會對此校長的公開提出控告,人本表示,二月二日到二月六日之間,人本向台南市鎮海國小借場地舉辦「小腳丫生態探險營」,然而,在活動過程中該名校長卻出現了許多不當的言行,包括令人不愉快的愛撫舉動、觸摸女學童身體、試圖闖入女學生浴室、強推女學員進入廁所並當場小便等。這位校長對此指控則提出反駁道,所謂「愛撫」只是摸摸孩子的頭、而「摸胸」則其實是從領口探看孩子的衣物夠不夠保暖,至於試圖進入女學生浴室是因為要提醒她們注意安全,而且只是進入浴室三道門中的第一道門而已。最重要的是,這些舉動都是出自於對學生的關心。
這一場性騷擾事件不令人意外的是,如同所有其他的性騷擾事件一般,在事情發生後亦呈現各說各話的羅生門現象。然而,暫且不論斷這位校長是否真的對女學童進行了性騷擾,或是如這位校長所辯解,只是出自於「關心」而碰觸孩童的身體。這位校長的舉動以及其本身對於這些舉動的辯解,其實暴露出了一項重要的社會議題,也就是,體制機關中的「權力」潛在地有著被濫用或不當應用的危險。
現代社會的發展重要特色之一為制度化與相應組織機關的出現。在人類社會組織的發展歷史上,人們逐漸相信透過制度的建立與修正可以為人權提供較好的的保障,而這些制度的運作當然必須寄託展現於特定的機構組織中。就某一層次而言,此一透過制度與相應機關而保障人權的功能確實已被體現,也是當代社會中人權實現的重要機制。例如,一般而言我們相信,法院制度與法院機關組織的設立為的是保護人民免於遭不正義的審判而定罪,警察機關的運作則為的是要打擊犯罪以保障人民之生活安全,而教育組織是為了要讓學生實現其學習的權利等等。
對於這些制度與機關得以捍衛人權的信賴與寄託,幾乎可說是近代以來人權實現的一項重要特色,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聽到當人們呼籲某一項人權應被積極加以提倡時,大家所討論的相應之道往往是設立相關法規並在政府單位中成立負責之機關組織。例如,當人們提倡應重視女性權益時,便主張推動例如,兩性平等工作法等法規,並希望在政府組織中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等組織等。
上述之推動人權的努力方向其實是有效的,然而,當我們在面對這些機關組織時,卻不能忽略一項重要的思考面向,也就是,這些機關組織的設立雖為的是保障人權,但他們本身為了發揮其功能而所擁有的某種權力資源,事實上是一柄兩面刃,此權力可用以服務人民、保障人權,但弔詭的是,既是一種權力便「潛在可能地」也存在著侵犯人權的可能。此一兩面刃的弔詭性是一需要被察覺意識的重要課題,但卻往往被忽略。我們會發現,當我們聽到某些機關組織作出對人權傷害的事件時,我們往往傾向於僅將這一類的事件詮釋為特定個人操守的問題,相信這是個別的特殊案例,因而忽略了思考更深一層的結構性問題。此一結構性問題便是享有部分公部門權力的單位組織,在權力的應用上是必須被監督且仔細檢視的,而在這些位置上享有權力的人員也應該謹慎地意識到自身為權力擁有者,以提醒自己在權力的運用上能無所逾越。
這種官僚組織成員缺乏意識到自身為權力優勢者,或是對於權力逾越使用而損害到人民權利的例子非常的多,且其實交織散佈於我們的日常生活之中,但由於掩蓋在「保障人民權利」的光環下,往往被人所輕忽。被譽之為西方現代主義文學先驅三人之一的卡夫卡(Franz Kafka)(另外二人為寫追憶似水年華的法國普魯斯特與尤里西斯作者亦即愛爾蘭的喬依斯),便十分擅長於以各種換喻和借喻的手法描寫人們面對科層組織的相對龐大優勢權力時所產生的無力感,以及這些組織在合乎律法的旗幟名義下對人們所進行的的操弄與擺佈。在長篇小說《城堡》中,卡夫卡描寫一名應邀前往城堡工作的土地丈量員,落腳於城堡外的村落中,由於某種溝通的失誤,守城門的人說他們並未接到通知可以允許他進城,於是這位丈量員面對著自己永遠無法瞭解其運作的龐大機制,一再努力地進行自我陳述,卻是一再地得到看似條條分明卻又冗長、繁瑣的解說回應,到最後卻始終無法得其門而入。那種無法知曉、因迷惑而產生的畏懼以及終究徒然的無力感,不正是許多人每當與行政機關組織打交道時常有的感受嗎?
卡夫卡的描述提醒我們,機關組織應用權力而形成對人權的侵犯,可以在非常細緻且微小的事情上展現。這些「小事」雖然看似不重要,但卻往往損及人們的權利。例如,機關組織可能會用一些複雜的程序或是專業的用語,讓人們面對這些組織體系時感到茫然,再加上如果相關負責人員未意識到其所接觸的民眾為相對弱勢者,而缺乏適切地善盡告知解釋之義務時,這一切的茫然無助感便會使得人們無法以最有效的方式追求其權益保障。
除了上述使民眾處於一種無知狀態的情形,另外一種對於權利的侵犯則來自於機關組織向民眾作過多的資訊要求。幾年前,筆者一位就任於台灣分公司的法國朋友曾在機場被機場工作人員要求出示其護照,在看過護照之後,這位警察要求他再出示其他證件,這位先生當場予以拒絕,並告訴這位警察:「除了護照之外,你沒有權力看我的任何其他證件。」這位朋友告訴我:他在法國的生活經驗讓他瞭解到,類似警察這類的權力擁有者往往因為在對於握有權力習以為常之後,常常會在不經意地情況下作出過度的要求,而一旦民眾對此無所警覺,並可能一眛地忍受且配合。他並問我,在台灣是否也普遍存在這樣的情形?我無法對他的問題作出論斷,但這個問題彰顯的是,對於此類看似小事的地方,確實有著重要的人權課題在其中。
面對組織機關中權力擁有者逾越其權力時,我們是否能意識其逾越並加以拒絕?而行使權力者又是否能清楚地意識到,己身正經意或不經意地作出了這樣的逾越?這樣的提問正是我們在此國小校長疑似性騷擾事件中,所看到其引發之值得思考的議題。
如前所述,在司法與相關單位作出調查以前,我們無法也不應論斷這位校長是否為清白或真有性騷擾之舉動,但我們卻可清楚地看出這位校長所輕忽的地方在於,他忽略到自己所處的是一個明顯具高度權力的位置。即便此權力的賦予其原初目的是為實現孩子受教育的權利,但其主導、管理學校事務的權力,不令人意外地,確實使「校長」成為一種由上而下令孩子有所畏懼的身份象徵。此一權力身份象徵,使得當身為校長者對於孩童作出令孩子感到不愉快的舉動時,學童們其實是處在於一個相對弱勢、而非常難以開口拒絕的位置。這之間因權力差異而形成之表達感受上的困難,是深為教育者所應清楚意識且謹記的。正因為此權力差異的關係,因此教育者必須非常慎重其行為舉止,而不能僅以「出自於關心」以及「學生當時也接受此關心且並未有所抗議」作為理由,為自己可能造成學生感到不愉快的舉止加以辯護。
指出這一點,絕非意圖否定整個制度與相應機關組織的存在價值,在文章一開始,我們便提及,制度化確實是人類歷史上人權守護的重要發展,這一點在民主制度的建立與其成果上可得到最好的明證。但我們要強調的是,在此制度化與相應機關組織的建立上,所存在的一項潛在弔詭,也就是組織機關所擁有的權力可以守護人權也可能傷害到人權,認識到這一點將提醒我們有意識地檢視各組織機關是否確實正發揮人權實現的功能?或是已成為權力濫用的體制城堡。
意識到體制機關之運作中本身潛藏濫用權力之危險,是確保這些組織能一如設立之初衷般保障、體現人權的最好機制。而身處教育體制中的我們,除了平常應加強學生的權利意識,讓他們瞭解到自己有護衛自身權利的正當性之外,從另一個方面來說,身為教育者的我們,也應該要更能意識到自己所身處的權力位置,並檢視自身對於權力的行使是否對學生已形成壓迫感,唯有透過這樣檢視或許才能避免學生在沈默中累積的控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