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素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
健保IC卡的制度自今年一月上路已來已逾半年有一段時間,由於民眾已逐漸習慣此一新制度,因此IC卡中所潛藏的一項重要問題似乎也不再為大眾所關注。事實上,回顧此一政策的推行我們會發現,當初政府首度公布將推行IC卡政策時,引起了許多人權團體的一陣譁然,認為此舉已嚴重侵害了人民隱私權。人權團體大聲疾呼民眾應關切此一議題,並且必要時應抵制此一政策,因為IC卡的實行,意味著當你無論是因為任何病痛而至任何一間醫院求診時,無論你願意或不願意,醫院中的人員都將對於你所有以往的就醫記錄一覽無遺。
然而,值得探討的時,儘管呼籲人士一再指陳此一侵害隱私之舉的弊端,但民眾的反應卻相當地冷淡。許多民眾對於此一非志願性地呈顯病例,似乎並未感受到一種「被侵害感」,也因此對於相關團體的呼籲並未有著太大的回應。值得我們去思考的問題在於:為什麼多數人對於此隱私權的被侵犯感到不以為意?我們認為這其中有兩項重要的作用因素:一是我們社會中長期以來對於「隱私」一詞的理解方式,使得隱私權的重要性一直難以被彰顯,第二則是,國內長期以來權力嚴重不對等的醫病關係,也使得隱私權在醫院此一場域中更難獲得其立足之地。
首先,就「隱私」及「隱私權」概念的議題來看:就人權觀念的發展而言,隱私權的出現其實是較晚的事情,直至一八八0年時,才由美國一位大法官Thomas M. Cooley首度明確提及隱私權,主張隱私權也就是個人「不受干擾的權利」(Right to be let alone)。之後,1890年時Samuel Warren與Louis Brandeis二人在美國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上,刊載了一篇名為「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的文章,正式確立了隱私權應作為一法律保障之權利的地位。不過,在這篇文章中所指涉的隱私權僅只是對於「個人精神本質、情感和智慧的承認」,而到了一九六○年時,William L. Prosser在加州法律評論(California Law Review)上寫了一篇文章,進一步為隱私權的內容做一歸納。他指出,對隱私權的侵害包括下列四種:
1. 侵擾他人生活之隱密性,或探掘其私事。
2. 公開他人之姓名、肖像或其他私人資料所為之隱私權侵害。
3. 使他人為公眾所誤解。
4. 基於商業目的而侵犯他人人格。
從上述簡要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在西方隱私權觀念的發展裡,個人是以單一獨立個體作為單位,有著獨立的私人空間(所以強調有權to be alone),且將此私人空間視為一種個人尊嚴的展現,也就是說,個人有權主動掌控個人資訊之權利,而這就是個人獨立性與尊嚴的一部份。
上述這種對於隱私權的觀念目前在台灣則並未見普遍,這或許是因為傳統上我們對於隱私一詞乃採取另一方向之理解的緣故:古人云「君子坦蕩蕩」,且從不作「不可告人之事」,因此,許多人對於「隱私」此一問題的反應,直覺上會認為:如果我並未做可恥可羞之事,那麼何需藏於隱處?又何需匿於私密?也就是說,隱私一詞似乎僅被適用於「不能公諸於人的私事」。因此,如果不是什麼不能告人之事也就無所謂隱私權可言,這是為什麼許多人對於健保IC卡的反應往往是:「我只是看看感冒、看看牙痛,有什麼好不能讓人家知道的?」但事實上,對照於上述隱私權的發展討論我們便可以理解,這樣的反應其實忽略了隱私權當中所意圖彰顯的一項重要的價值,也就是,強調個人乃是獨立自主的個體,因為是獨立自主所以應被保障不受別人意志干擾的權利,所以問題的關鍵不在於該項個人訊息(private information)是否可告於人,而應該將關鍵轉向於個人應有權利決定要不要說。換句話說,應把關注的焦點放置在「尊重個人的決定空間」,而非「事情是否可告人與否」。此觀念的轉換,我想是國內推動隱私權概念上的一項關鍵點。
第二、值得我們討論的則是,醫病關係長久以來之刻板模式,如何影響著人們對於健保IC卡中隱私權之相關議題的態度。如同我們一般人所熟知,醫院是一權力關係十分明顯的場域,當病人在面對醫院時,心中往往充滿了無助感,由於當然是出於病痛才會前往醫院求助,這很容易讓病患一開始就將自己設定在理應接受指導並加以配合的位置;再加上醫院中往往使用絕大多數病患無法了解的術語(這些所謂的術語,大多是一些英文縮寫代稱,當被翻譯成中文時,其實很多都是多數人可理解的一般詞語),這更加營造出一種病人唯有加以順服的氣氛。
在這樣的醫病關係中,醫院(或說醫生)擁有著充分的資訊控制權,這指的是,醫生可以片面決定,病人該提供什麼樣的資訊,而病患對於醫生所詢問的問題無論其是否真與診斷病情有關,也似乎就理所當然的該加以回答。我想許多人都曾有這樣的經驗:坐在診療桌前,對於醫生所提的問題逐一回答,而有時候當醫生問了例如:「有沒有男(女)朋友?」之類個人隱私問題時,也只能接受,在診療桌前,病人似乎並沒有什麼空間可以思考:這些問題是否與診療相關?我有沒有必要回答?當然,我們不是天真地以為病患必然如實回答每個問題。病人確實可能以「說謊」的方式回應醫生,但我們要指出的重點在於,說謊的病人固然有,但卻很少看到病人告訴醫生:這是個人隱私,不便回答。
在這樣的醫病關係中,醫院便樹立起一種因位居指導地位、所以有權知道病患之私人訊息的權威。而在這樣的前提之下,也就難怪許多人對於人權團體所提出之「健保IC卡洩漏了過多沒必要的訊息給醫院,因而侵犯了病人之隱私權」的呼籲難以有太大的回應。因為在一個權力關係不對等的場域中,隱私權的建立難以獲得其肯認。
綜而言之,如果要提倡對於隱私權的保護並讓人們正視健保IC卡的相關問題,以彰顯出隱私權的重要性,我們首先要努力的還是在於建立起隱私權的概念:讓人們不再以「何需隱掩、藏私?」的角度來思考隱私權,而能夠認知到,個人有權對於私人資訊擁有充分的掌控權,而這也是一種個人尊嚴的捍衛。因此,在私人資訊上無須回答「為何需要加以隱私?」這樣的問題,來正當化保護隱私的動機,而是因為個人作為獨立個體擁有個人尊嚴,因此自然有權決定控制私人資訊。
此外,這樣的個人尊嚴應要能彰顯在醫病關係之中,晚近以來,人們對於醫病關係中病人的弱勢地位已開始有所關注,例如,提供處方藥物內容的諮詢,強調病人有權利知道自己所服之藥物的詳細資訊便是一例。如果我們能釐清病人到醫院去固然是尋求協助,但尋求協助並不等於病人必須放棄自己的尊嚴,相反地,病人仍理應得到對等的尊重。而尊重病人的隱私,讓病人有權掌控其私人資訊,便是此尊嚴的一部份。
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的是,從上述醫病不對等關係的討論中,我們不免聯想到,在教育場域中,老師跟學生之間的關係與醫生和病人之間的關係也似乎有所相似,其中的一個關鍵相似點在於,人們常認為正如同病人需要醫生的處方、協助一般,學生在學校學習,也需要教師的指導與協助。此外,也再次同樣的是,學校教師也常因為從指導者的立場出發,而認為自己應擁有對於學生私人資訊的充分掌控權。因此,我們常可看見學校教師任意翻索學生書包或是拆閱學生信件,並且常強調這些舉動的出發點在於「為學生好」、「擔心學生出問題」。我們願意相信絕大多數教師的管教舉動,往往出自於善意,但我們不應忘了,善意並不能保證我們一定不會偏失了方向,再者,更重要的是,這當中所存在值得教師思考的一項迷思是:如果我們企圖掌控學生的私人資訊、要學生交出私人訊息的主控制權,這就等於是侵犯了學生作為獨立個體的尊嚴,而從教育的立場上來看,如果我們不讓學生有機會維護其自己的尊嚴,那麼又如何能期待我們給學生的教育可以讓他們成為一個懂得尊重他人的人呢?未經學生的同意便自行拆一封孩子的私人信件或是檢查其私人用品,或許在許多教育人員看來乃出於保護,但保護不應以犧牲孩子的尊嚴作為代價,我們想說的是,對於孩子隱私的尊重仍值得教師多一分思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