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素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
本月初新聞報導,備受各方矚目的前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證實已潛逃至中國大陸。曾正仁由於違反證交法等罪,而被最高法院宣判了十一年的徒刑,然而,他的潛逃卻使得該判決將無法順利執行。其實,像曾正仁這樣逃往中國以躲避刑責的例子早已不是第一遭。過去這幾年裡,陸續發生了幾次曾經權貴顯赫一時的「有力人士」,在不法行為遭起訴後,當眼見形勢不利於己時,往往再一次發動己身所擁有的「權力」與「錢力」,設法潛逃出境以逃避刑責。例如,前彰化縣議長粘仲仁、前屏東縣長伍澤元以及不久前的高雄市議長朱安雄等都是相同的實例。
類似這般掌握較多資源者在犯罪之後竟又能利用手上的資源加以脫逃的事件,往往會在我們社會中引起人們強烈的不正義感。也正是出於這種對不正義的厭惡,人們不免會質疑為何我們的司法機制明知其有潛逃的可能,卻未將其羈押,因而未能有效地懲治犯罪者?因此,在輿論中便普遍出現了要求重新修訂羈押的相關法令規定俾能有效解決此類問題的聲音。我們可以同意現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羈押的規定或許確有其不足之處,以致於屢次發生潛逃事件。然而,於此同時,我們也應該清楚地意識到,此一相關問題的解決,不能僅以打擊犯罪的角度加以思考,因為這其中亦牽涉到重要的人權議題,也就是人民之「人身自由」權的保障。
人們常期許司法機關作為社會正義的最重要防線,而所謂社會正義的捍衛者,打擊犯罪當然是重要的一環,但人們有時候卻忽略了,保障人權更是正義維護的最重要基本原則,如果以打擊犯罪為名而侵犯了人權,那麼這樣的行動非但並未維護正義,而是傷害了正義。回顧過去台灣的人權史,在司法偵辦犯罪行為上,便是往往以打擊犯罪之名,而犧牲了人權,換句話說,其基本心態為「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漏網於一」。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許多過去威權時代下產物的法律,往往充斥著以維護社會秩序的便宜之道為首要考量的相關規定,而逕行對於人民的身體和行動加以限制。例如,讓警察得以在街上看到可疑人士便加以帶回警局拘留數日、或是為了讓檢警單位有更充裕的時間找到證據以順利偵破案件,於是將嫌疑犯(要注意,僅是嫌疑犯!)繼續羈押。
我們有必要瞭解,人身自由是人民自由權當中的第一基本原則,失去人身自由對於人民正常生活的妨害非常重大,況且,如果人民無法免除「任意遭逮捕、拘禁」的威脅,那麼,所有一切其他的自由皆是枉然。這是為什麼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會加以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然而,不幸地是,就像我們憲法中其他的權利保障一般,此人身自由的保障條文,過去也一直受到許多「違憲怪物」的法規與不正當的國家權力行使所侵害:例如,過去為人們所熟知的違警罰法允許警察得以未經法定程序便任意拘留人民,限制人民的行動。或是,以往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官無須經法院的裁定、即可逕自決定羈押被告的權力。事實上,浮濫的羈押等同於無故入人民於牢獄之中。許多政權在找不到方法入罪無辜人民時,往往便是利用羈押的方式拘禁人民,例如,之前便有報導指出,中共的氾濫羈押問題目前仍相當嚴重,在某些案件中,竟有人民遭羈長達十數年!此外,又如,過去國民黨政權常引用檢肅流氓條例對付民運人士,透過以往檢肅流氓條例中所規定的留置處分限制人們的行動。這樣的情形在解嚴後的近二十年當中,歷經了許多關心人權問題的有心人士的努力,幾次重要的釋憲成果,才終於有所改善,讓憲法對於人民之人身自由的保障得以落實,並讓司法機關的運作能更依循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
當無論是法務部長或許多法界、民間人士皆呼籲對於羈押的相關規定應有所修正時,我們相信,台灣的民主法治應該已成熟得讓我們不至於再走回頭路,而放棄對人民人身自由權保障的重要原則。但此項事件提醒我們的正是,在一個重視人權法治的國家中,懲治犯罪與人權保障之間往往會有著一些需要我們用更多智慧解決的難題,然而,對於人權的保障,卻是其中無可被犧牲的基本防線,因為,如果我們相信打擊犯罪、維護秩序為的是維護人們的美好生活,那麼,失去對人的價值之維護與尊重的懲治犯罪制度,則將是本末倒置的荒謬。
進一步來看,這樣的思考角度也有助於我們看待學校教育中的管教行動,許多教師都相信自己對學生的管教與懲處乃出自於對學生的福祉:或者為了維護教室秩序以促進學習,或者為了彰顯公平原則,這些都是常見教師用以作為懲處學生之正當性基礎的說詞。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教師對於學生的懲處常直接危害到學生的人身自由權,例如,將幼小的孩子關閉於如廁所之類的空間中,或是體罰直接傷害學生的身體。如前所述,人身自由是所有自由權的基礎,而從教育的立場來看,我們也會發現,讓學生建立起對自己身體的自由權概念,是學生學會看重自己、因而進一步尊重他人的一項重要基本範疇。因此,無論身為教育者的我們打算用什麼樣的理由處罰學生時,我們不妨想一想,如果我們的教育無法讓學生學會尊重自己與他人,那麼學生學得了再多的知識與技能,又有什麼意義呢?這樣的人權議題,值得教師在採取管教行動時多一分的謹慎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