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1
《公約》第四部分中所載的報告義務的主要目的是幫助每個締約國履行其《公約》義務,以及為理事會提供一個基礎,以便使他能在委員會的協助下,履行他監督締約國遵循其義務,及根據《公約》條款促進經濟、社會及文化 權利獲得落實的責任。委員會認為,如果認為提出報告主要只是一項程序事務,單純只是設計來滿足各締約國向有關國際監督機構報告的形式義務,是不正確的。相反的,根據《公約》的文字和精神,各國準備與提交報告的過 程能夠,而且更應該達成多項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