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SC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三號 第二條第一項:締約國義務的性質)
2022-08-01
第二條對於充分理解《公約》來說具有特殊重要意義,必須把它看作與《公約》所有其他條款有著動態的關係。這一條說明了《公約》締約國承諾的一般法律義務的性質。這些義務既包括 (依照國際法委員會的工作)可稱為行為義務 ,也包括結果義務。有時人們特別注重這一條所使用的表述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應於第二條之條文所使用表述間的差異,但往往不承認的是,兩者間也有著極為相似之處。特別是,《公約》規定逐步實現權利並確認因資源有限而產生的侷限,但它同時也規定了立刻生效的各種義務,其中有兩項對於明確理解締約國義務的性質特別重要。其中之一已在另一號一般性意見中作了處理,並將由委員會第六屆會議審議的,是「保證」「在不得歧視的條件下行使」有關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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