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1
在關於締約國義務性質(《公約》第二條第一項)的第3 號一般性意見(1990)中,委員會論述了與締約國義務的性質和範圍有關的問題。本號一般性意見嘗試進一步闡述該項稍早陳述中的某些內容。《公約》提到的中心義務是締 約國實施《公約》所承認的各項權利。《公約》要求各國政府「以所有適當方法」這樣做,對此採取了廣泛、有彈性的作法,考慮到了每一國家法律和行政制度的特點以及其他有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