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SC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十八號 第六條:工作權)
2022-08-01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從概括意義闡述了工作權,明確展現了工作權的個人內涵,並在第七條中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其是有權享有安全的工作條件。第八條闡述了工作權的集體內涵,它闡明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所選擇的工會,並有權使工會自由運作。在草擬公約第六條時,人權委員會確認需要從廣義上確認工作權,規定具體法律義務,而不只是一種簡單的哲學原則。第六條以一種整體和並非窮盡的方式對工作權作出了界定。締約國在第六條第一項中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締約國在第二項中確認「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編輯者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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