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2
根據第五屆會議對締約國按照《公約》第九條所提交報告的審議結果,委員會發現一些締約國的立法沒有把《公約》第四條(子)項和(醜)項擬定的規定包括進去,依照《公約》,上述規定對所有締約國都有強制性的。執行這些規定時還應適當顧及《世界人權宣言》所載原則以及《公約》第五條明文規定的權利。 因此,委員會建議立法在這方面有欠缺的締約國按照本國立法程式,考慮將符合《公約》第四條(子)項和(醜)項要求的規定補充到其立法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