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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ICERD|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十一號 非公民)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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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一條第一款界定了種族歧視的定義。第一條第二款說明該定義不適用於締約國對公民與非公民間採取的區別性的行動。第一條第三款對第一條第二款設定條件,宣佈締約國在非公民間不得對任何特定國籍的人民加以歧視。
委員會指出,第一條第二款有時被解釋為免除締約國提交有關針對外國人的法律的問題的報告的義務。因此委員會確定各締約國有義務提交有關針對外國人的法律及其執行情況的全面報告。
委員會還確定,不應將第一條第二款解釋為對其他文書,特別是《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承認和宣佈的各項權利和自由有所損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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