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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公約
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ICERD|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十三號 培訓執法人員保護人權)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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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各締約國承諾,國家和地方一級的所有公共當局和公共機構都不從事種族歧視的做法;此外,各締約國還承諾保證人人享有《公約》第五條所列各項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民族或族裔血統。
這些義務的履行在極大程度上取決於行使員警權力,特別是拘禁或逮捕權力的國家執法人員,並取決於他們是否適當地知道根據《公約》,國家所應履行的義務。執法人員應當接受密集的訓練,以確保在他們執行任務時,不分種族、膚色或民族或族裔血統,能夠尊重並保護人的尊嚴,保持和捍衛所有人的人權。
在執行《公約》第七條方面,委員會呼籲各締約國審查並改進其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以便《公約》和《執法人員行為守則》(1979)的各項標準能夠得到全面執行。他們還應當在其定期報告中分別列入與此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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