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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ICERD|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十四號 《公約》第一條第一款)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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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歧視加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不加歧視給予平等保護是保護人權的一項基本原則,委員會要提請各締約國注意《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一條第一款有關種族歧視定義的一些特點。委員會認為,序言部分第七段使用“基於”和“以……為理由”在意義上絕對沒有不同,如果其目的或產生的效果是在損害特定的權利和自由,則明顯地違反了《公約》的精神。第二條第一款(寅)項確認了締約國有義務廢除任何具有造成或長期存在種族歧視效果的法律或做法。
委員會認為,如果根據《公約》的目標和宗旨判斷某項差別待遇是正當的或在《公約》第一條第四款的範圍內,則該項差別待遇就不構成歧視。在審議可能採用的標準時,委員會承認有些特定行動可能具有不同的目的。在設法確定一項行動是否會產生有悖於《公約》的作用時,它將會審查這種行動是否對按種族、膚色、族系或民族或族裔血統而分類的人群產生毫無道理的全然不同的影響。
《公約》第一條第一款還提到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的問題;有關的權利和自由載於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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