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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公約
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ICERD|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十七號 設立國家機構推動落實《公約》)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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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各締約國設立國家委員會或其他適當機構,同時為了作出必要的改動,應考慮到1992 年3 月3 日人權委員會第1992/54 號決議附件中所列的國家機構的地位原則,除別的以外,設立這類機構的目的如下:(a) 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五條的明確規定,鼓勵尊重享受人權,不受任何歧視;(b) 審查各國在政府保護人民不受歧視的政策;(c) 監測法律是否符合《公約》的各項規定;(d) 教育公眾瞭解各締約國根據《公約》所負的義務;(e) 協助各國政府編寫提交給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報告;
還建議,如果已經設立這種委員會,它們還應負責編寫報告,並且在可能時將這種委員會列入政府代表團,以便加強委員會與所涉締約國之間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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