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1
《公約》第二條規定各締約國採納為執行《公約》可能需要的那種法律或其他措施,以及提供補充辦法。第四十條要求各締約國就它們採取的措施,在享有《公約》權利方面取得的進展,以及影響執行《公約》的任何因素和困難,向委員會提出報告。甚至在形式上大致符合準則的報告,在實質上也不完全。有些報告令人難於瞭解是否把《公約》作為國家法律一部分來執行。有許多報告在有關法律方面顯然不完全。有些報告沒有清楚說明國家機關或機構在監督和執行權利方面所起的作用。此外,很少有報告絲毫提到影響執行《公約》的因素及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