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1
委員會注意到《公約》第二條一般讓有關締約國在自己的領土內選擇它們在該條所規定的範圍內的執行方法。它特別承認,執行工作並不完全依靠頒佈憲法或法律,因為它們往往本身就有不足。委員會認為必須提請締約國注意:《公約》規定的義務不限於尊重人權,而且各締約國也已承擔保證在其管轄下人人享有這些權利。這方面要求締約國採取具體行動,以使個人能享有其權利。這在若干條(例如下面第4號一般性意見所討論的第三條)中很清楚,但原則上,這項承擔是適用於《公約》規定的一切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