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四號 第三條:男女平等享有所有公民與政治權利)
2022-08-01
《公約》第三條規定各締約國保證男女在享有《公約》所規定的一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許多締約國的報告對這一點沒有充分討論,它引起了一些憂慮,其中有兩點可以著重指出。 第一 第三條,如同第二條第1款和第二十六條(主要討論防止基於各種理由(性別是其中之一)的歧視)一樣,不僅要求採取保護措施,還要求採取旨在保證積極享有權利的正面行動。這不能單憑立法來完成。因此,通常需要更多有關婦女實際地位的資料,以確定在純粹的法律保護措施以外,還採取了或正在採取什麼措施,以實施第三條規定的明確積極的義務,並確定在這方面有何進展和遇到什麼因素或困難。 第二 各締約國承擔該條規定的積極義務本身就可能對專為管理不在《公約》內但會嚴重影響《公約》確認的權利的事務而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措施有著不可避免的影響。其中一例是,區分男女公民的移民法會不會達到嚴重影響婦女與非公民結婚或擔任公職的權利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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