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1
在審議某些締約國的報告時,《公約》第四條使委員會遭遇若干難題。在出現威脅國家生命的社會緊急狀態並經正式宣佈時,一個締約國可在局勢嚴格需要的程度內克減若干權利。不過,締約國不能克減某些特別權利,並不得採取基於若干理由的歧視性措施。締約國並有義務通過秘書長立即將它已克減的各項規定,包括克減理由和終止這種克減的日期,通知其他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