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1
所有國家的報告都論及《公約》第六條所闡明的生命權。這是甚至當威脅到國家存亡的社會緊急狀態存在時(第四條),也絕不允許克減的最重要權利。然而,委員會注意到,就第六條提供的資料經常僅限於這項權利的某一個方面。對這項權利的解釋範圍不應當太狹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