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七號 第七條: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2022-08-01
在審查締約國的報告時,委員會成員經常要求根據第七條提供進一步的資料。該條首先禁止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委員會回顧,根據第四條第2款規定,即便在諸如第四條第1款所設想的社會緊急狀態中,這項規定也不得予以克減。本條的宗旨是保護個人的人格完整和尊嚴。委員會注意到,禁止這種待遇或懲罰,或使它構成一種罪行,並不足以保證本條款得以執行。大多數國家的刑法對濫施酷刑或使用類似手段的案例都有適用的規定。由於這種情況仍然發生,根據第七條,連同本《公約》第二條的規定,締約國應當通過某種管制機構,保證提供有效的保護,有關當局必須有效調查人們因受虐待而提出的申訴,查明有罪的人必須承擔罪責,指稱的被害人本身應當有辦法謀求有效的補救措施,包括得到補償的權利,或許可以達成有效管制的保護措施有:禁止單獨監禁的規定,在不妨礙調查的情況下,允許諸如醫生、律師和家庭成員等人同被拘禁人會面,明文規定被拘禁人應當拘留在公開認可的場所,同時被拘禁人的姓名和拘禁地點應當記載在諸如家屬等有關人士可以查詢的中央登記簿內,規定自供狀或通過酷刑或違反第七條規定的其他待遇取得的其他證據不得呈交法庭以及在對執法人員的訓練和指示中應禁止他們施加這種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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