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1
不歧視、法律面前平等以及法律的無差別的平等保護,是保護人權的基本而普遍的原則。因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條第1款規定,每一締約國應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第二十六條不僅使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而且也禁止法律的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