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1
雖然《公約》第二條規定了締約國對於作為《公約》權利擁有者的個人所承擔的義務,但是所有締約國對於其他締約國履行其義務的情況仍然可以有合法的興趣。這是因為“有關人類基本權利的規定”是普遍適用的義務,正如《公約》序言部分第四段所指出,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此外,條約的契約關係意味著任何締約國都對其他締約國承擔條約義務,必須履行根據條約作出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