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2-08-02
委員會指出,締約國在解決身心障礙的社會偏見問題方面的努力不足,例如長期存在羞辱性的刻板印象,以及將身心障礙者視為社會負擔的社會烙印及偏見。對此,身心障礙者必須透過其代表組織在制定法律及政策改革方面發揮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