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2-08-02
身心障礙者在參與公共生活方面仍然面臨著態度、物質、法律、經濟、社會及溝通方面的巨大障礙。公約生效之前,身心障礙者的意見被擱置一旁,取而代之的是第三人6代表,例如「為」身心障礙者服務的組織的意見。 參與的過程以及身心障礙者經由其代表組織參加公約的談判協商及起草工作,經證明是完整及有效參與原則、個人自主及自己做出決定的自由的極好實例。因此,國際人權法現在明確肯認,身心障礙者是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