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2-08-02
“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之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實現本公約所承認之各項權利。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締約國應運用其本國最大可用之資源,並視需要,在國際合作架構下內採取該等措施。” 本一般性意見將協助締約國在公共預算中執行第4條。它確定了締約國的義務,並提出建議,說明如何通過有效、高效、公平、透明和可持續的公共預算決策,實現《公約》規定的所有權利,特別是處境脆弱兒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