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2
《兒童權利公約》將兒童定義為未滿18歲的任何人,除非對其使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公約》強調各國應尊重《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受任何歧視。雖然《公約》承認所有未滿18歲者的權利,但在落實這些權利時應考慮到兒童的成長及其不同階段的接受能力。為確保實現青少年權利所採用的辦法,與為確保年幼兒童的權利所採用的方法差異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