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2
《兒童權利公約》第4 條責成締約國“採取所有適當之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實現本公約所承認之各項權利。”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是促進和確保執行《公約》的重要機制,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建立這類機構屬締約國在批准時所作關於確保執行公約和促進普遍實現兒童權利承諾的範圍內。 在這方面,委員會歡迎建立國家人權機構和兒童監察使/兒童專員以及類似的獨立機構,以促進和監督締約國對《公約》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