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2
《兒童權利公約》界定兒童係指“未滿18 歲之人,但其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未滿18歲為成年者,不在此限”(第1條)。 因此,直至未滿18歲的青少年是《公約》所載一切權利的享有者;他們有權享有特殊的保護措施,並依照兒童不同階段的接受能力,逐漸行使其各項權利(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