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2-08-02
在提交兒童權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報告中,各締約國往往極為詳細地關注被指為經起訴、認為觸犯刑法,或者稱之為違反法令的兒童。
根據委員會定期報告的指導原則,《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37 條和第40 條的執行情況,是各締約國提供資料的主要焦點。委員會讚賞地注意到,為遵照《公約》落實對少年司法的實施所作的諸多努力。
然而,若要全面履行《公約》,即在程序權利、發展實施非司法程序之觸法兒童處遇措施,以及剝奪自由之最後手段性等領域方面,許多締約國顯然仍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