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2-08-02
《公約》第30 條規定,“在種族、宗教或語言上有少數人民,或有原住民之國家中,這些少數人民或原住民之兒童應有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並舉行宗教儀式、或使用自己的語言之權利,此等權利不得遭受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