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2-08-02
《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第12條是人權條約中的一項特殊規定,述及兒童的法律和社會地位。一方面,兒童不具備成人所享有的充分自主權;另一方面,兒童又是這些權利的主體。第1項確保每一個有主見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第2項指出,兒童特別應有機會在影響到他或她本身的司法和行政訴訟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