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2-08-02
《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列明,在公共和私營領域採取所有涉及兒童的行動或決定時,應將兒童最佳利益列為對之評判和審議的一種優先考量。此外,《公約》闡明了其基本價值觀念之一。兒童權利委員會(童權委)確認第3條第1項為《公約》解釋和執行所有兒童權利的四項一般原則之一1 並對之適用一個恰當評估具體情況所需的動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