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2-08-02
國際社會早已認識到遊戲和娛樂在所有兒童的生活中發揮的重要作用。1959年的《兒童權利宣言》中所作的聲明――“兒童應有遊戲和娛樂的充分機會[……];社會和公眾事務當局應盡力設法使兒童得享此種權利”(第7條)――即證明了這一點。1989年的《兒童權利公約》(《公約》)進一步強化這一聲明,在其第31條中明確指出:“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與藝術活動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