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一般性意見:第三十九號 關於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權利)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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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導言 1. 本一般性建議為締約國採取立法、政策和其他相關措施以確保履行《消除對 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的與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權利有關的義務提供指導。 全球估計有4.766 億原住民族人民,其中一半以上(2.384億)是婦女。1 許多生活 在農村、偏遠地區和城市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生活中反復面臨歧視和暴力。 本一般性建議適用於原住民族領土之內和之外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 2. 本一般性建議顧及了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其社區內外作為推動者和領導 者的聲音。它確定並探討了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面臨的不同形式交叉歧視,以及 她們作為領導者、知識擁有者和文化傳遞者在其人民、社區、家庭和整個社會中 的關鍵作用。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一如既往地查明了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行 使人權時所面臨歧視的模式,以及繼續加劇她們所受歧視的因素。此類歧視往 往相互交叉,並基於生理性別、社會性別和原住民族出身、地位或身份以及種族、 民族、身心障礙、年齡、語言、社會經濟狀況、愛滋病毒/愛滋病狀況等因素。 3. 必須從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身份多面性的角度理解她們受到的交叉歧視。她 們面臨經常由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實施的歧視和性別暴力。這些形式的暴力和歧 視十分普遍,且往往不受懲罰。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往往與其人民、土地、領土、 自然資源和文化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和關係。要確保《公約》第一和二條以及其 他相關條款得到遵守,國家行動、立法和政策必須反映和尊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 童身份的多面性。締約國還應考慮到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因生理性別、社會性別 和原住民族出身、地位或身份以及種族、民族、身心障礙、年齡、語言、社會經 濟狀況、愛滋病毒/愛滋病狀況等因素而經歷的交叉歧視。 4. 防止和應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其整個生命週期所受歧視的國家行動必 須納入性別視角、交叉視角、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視角、跨文化視角和多學科視 角。性別視角考慮到了歷史上影響到、現在仍然影響著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歧 視性規範、有害社會習俗、陳規定型觀念和低人一等待遇。交叉視角則要求國家 考慮到多種因素,這些因素相互疊加,可使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更多地受到基於 生理性別、社會性別和原住民族出身、地位或身份以及種族、民族、身心障礙、 年齡、語言、社會經濟狀況、愛滋病毒/愛滋病狀況等因素的不平等和任意對待, 並加劇了這種待遇的後果。各國在通過與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有關的法律、政策、 國家預算和幹預措施時,應考慮到所有這些因素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聯繫。原住民 族婦女和女童在其領土內外都受到交叉歧視。對她們的交叉歧視是結構性歧視, 內嵌於憲法、法律和政策以及方案、政府行動和服務。 5. 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視角意味著瞭解她們在人權保護領域的經歷、現實和需 求方面基於生理和社會性別差異與原住民族男子的不同。它還涉及考慮原住民族 女童作為發展中婦女的身份,這要求幹預措施適合其年齡、發展和狀況。跨文化 視角則涉及考慮原住民族人民的多樣性,包括其文化、語言、信仰和價值觀,以 及社會對這種多樣性的瞭解和珍視。最後,多學科視角要求瞭解原住民族婦女和 女童身份的多面性,以及法律、衛生、教育、文化、精神觀、人類學、經濟、科 學和工作等方面如何已經並仍然在塑造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社會經驗,並助長 對她們的歧視。這些視角和方法對於防止和消除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歧視、 在她們的人權受到侵犯時實現社會正義的目標至關重要。 6. 必須嚴格執行《公約》第一和二條關於禁止歧視的規定,以確保原住民族婦 女和女童,包括自願與世隔離或初步接觸外界的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享有自決權, 並有權享有其土地、領土和資源、文化及環境並確保其完整性。還應執行關於禁 止歧視的規定,以確保她們有權有效、平等地參與決策,並在其自己的代表機構 內或通過其自己的代表機構進行協商,以便在對其可能有影響的立法或行政措施 得到通過和執行之前,事先征得其自由和知情同意。這一系列權利奠定了全面瞭 解原住民族婦女個人和集體權利的基礎。侵犯上述任何權利或其他相關權利都構 成對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歧視。 7. 委員會呼籲締約國在執行本一般性建議時,考慮到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行 使和維護其人權方面面臨的挑戰。她們因與氣候變化、環境退化、生物多樣性喪 失以及實現糧食和水安全方面障礙有關的生存威脅而受到嚴重影響。工商企業和其他工業、金融、公共和私營行為體進行的採掘活動往往對原住民族人民的環境、空氣、土地、水道、海洋、領土和自然資源造成破壞性影響,並可能侵犯原 住民族婦女和女童的權利。原住民族婦女和女童在地方、國家和國際層面率先要 求採取行動確保清潔、安全、健康和可持續環境。許多作為環境人權維護者的原 住民族婦女被殺害、騷擾和刑事定罪,其工作持續受到詆毀。締約國有義務確保 國家行為體和工商企業毫不拖延地採取措施,保障清潔、健康和可持續的環境和 地球系統,包括防止可預見的滅失和損壞、社會經濟和環境暴力以及針對作為人 權維護者的原住民族婦女及其社區和領土的一切形式暴力。締約國還有義務消除 殖民主義、種族主義、同化政策、性別歧視、貧困、武裝衝突、軍事化、強迫流 離失所和喪失領土、以性暴力作為戰爭工具以及其他令人震驚的經常針對原住民 族婦女和女童及其社區的侵犯人權行為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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