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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公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一般性意見:第三十八號 關於全球移民背景下販運婦女和女童問題)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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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6 條規定,締約國有法律義務採取一切
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和強迫婦女賣淫對她們進行
剝削的行為。儘管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在打擊販運方面有大量法律和政策框架,
但在全世界發現的人口販運受害者中,婦女和女童仍然占大多數,犯罪者普遍逍
遙法外。
2.委員會認為,這種情況之所以持續存在,是因為總體上缺乏對販運的性別層
面的認識,特別是對遭受不同類型剝削 包括性剝削 的婦女和女童的販運。對犯
罪的性別情況分析表明,其根源在於基於性別的歧視,包括未能解決普遍存在的
經濟和父權結構問題,以及締約國勞工、移民和庇護制度對不同性別造成的不同
的不利影響,這些制度造成了脆弱處境,導致婦女和女童被販運。
3.
占全球主導地位的經濟政策進一步加劇了國家之間和個人之間的大規模經
濟不平等,表現為勞工剝削,包括公司、公共採購官員和雇主拒絕履行確保其供
應或生產鏈中沒有被販運人口的義務。 全球化的宏觀經濟和政治因素,包括公共
產品私有化、勞動力市場缺乏管制、福利國家縮減、作為結構調整政策和援助條
件部分內容的緊縮措施,往往加劇失業和貧困,並產生對婦女造成不成比例影響
的經濟不公狀況。這往往伴隨著其他經濟政策,如政府減少社會服務支出、公共
產品和服務的私有化、累退稅轉移和勞動力市場改革,所有這些都嚴重限制了各
國的能力,難以執行為消除結構性不平等奠定基礎的社會政策,這些不平等包括
性別不平等和在不同領域侵犯婦女人權的行為。社會支出減少進一步將提供基本
社會服務的責任從政府轉移到婦女身上。這些因素強化了造成對 不同婦女群體的
壓迫的歧視性文化和社會規範,後者又反過來使這些因素長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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