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2
注意到締約國的報告、導論和回覆均顯示,雖然在廢除或修正歧視的法律方面,已取得顯著進步,但仍有必要採取行動促進男女的實質平等,以徹底履行公約。
回溯公約第4 條第1 款,建議各國採取更多臨時性特別措施,諸如積極行動、優越待遇或配額,以推動女性在教育、經濟、政治及就業上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