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
(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以下簡稱本公約)係聯合國於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經由第四十六屆大會第三十九號決議通過,並於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正式生效。其目的為進一步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之保障,有效杜絕各種形式、手段之酷刑,防止在任何國家與任何地方有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之情事發生。本公約要求締約國在其管轄領域內,必須採取各種有效方法防制酷刑與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之存在及發生,更期盼各國合作,有效開展防制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之各項行動,本公約迄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止已有一百七十三個國家批准。另聯合國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七屆大會第一九九號決議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以下簡稱議定書),並於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正式生效,議定書迄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止已有九十三個國家完成批准或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