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季刊】論外籍移工於我國刑事犯罪後之人權保障--自監察院109財調字第31號調查報告談起
2022-04-27
期刊名:【國會季刊】論外籍移工於我國刑事犯罪後之人權保障--自監察院109財調字第31號調查報告談起 |
卷數:50卷1期 |
出版時間:2022年3月 |
作者:施志遠 |
出版者:國會季刊社 |
I S S N:1993-0143 |
中文摘要:隨著外籍移工之引進,對我國產業之發展及國人之照護上,確實挹注相當之人力,而有其助益;但在國家基於經濟與社會秩序等因素管制外籍移工之同時,如何確實落實國際公約對於外籍移工之人權保障,亦是一門重要的課題。惟經監察院以109 財調字第31 號調查報告指出,外籍移工於我國涉犯刑事犯罪,依就業服務法第73 條第6 款規定,勞動部固得以外籍移工違反本國法令「情節重大」,而決定是否廢止聘用許可,但相較於本國籍勞工,如未入監服刑,雇主不能任意終止契約,但外籍移工縱然經刑事法院給予緩刑自新之機會而無須入監服刑,雇主也有聘用意願時,仍有遭勞動部依上開規定,廢止聘用許可而喪失工作權之虞,此舉顯與國際公約所揭櫫之精神相悖。而經本文進一步就此類案件於我國行政法院之判決為實證分析研究,發現勞動部於個案中就「情節重大」之審酌儼然消失於行政判斷中,而未遵從其所提出之判斷因子,此種無法提出行為之可歸責性,落入典型以人或身分之歧視,顯然以國籍作為外籍移工人權保障之差別待遇標準,並不符合我國憲法第7 條關於平等權保護範圍之解釋、國際公約及國際習慣法之演繹;另一方面,由於外籍移工不諳我國法律,語言上亦有隔閡,除提供通譯及受律師扶助之必要外,更應使移工有充分知悉可能遭廢止聘僱許可之案例事實,以建構完善外籍移工之法律服務制度,樹立我國乃人權立國之國際形象。 |
英文摘要: |
年份: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