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北大學】以適足居住權檢視公辦市地重劃拆遷與安置之研究
2026-04-09
| 論文名稱:【國立台北大學】以適足居住權檢視公辦市地重劃拆遷與安置之研究 |
| 作者:劉映彤 |
| 出版年:2025年 |
| 學位類別:碩士 |
| 摘要:適足居住權源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適足居住權的國際文件對於驅離遵守的拆遷、補償、安置、協商、受保護對象的流程與標準,皆有詳細規範,惟我國因土地開發使居民離開家園或是無法獲得適當安置,遭民間團體與居抗議之拆遷案件層出不窮,本文認為應建立防止強制驅離的拆遷、補償、安置、協商、受保護對象的流程與標準,再就該標準檢視公辦市地重劃規範與實務的拆遷與安置,是否符合適足居住權。 經回顧適足居住權形成,以適足居住權國際文件與國內文獻為基礎,梳理適足居住權國際文件關於驅離的內容,進而歸納出三個拆遷標準與四個安置標準。接著整理兩公約內國法化文獻,因我國特殊的國際地位,兩公約的法律位階、兩公約施行法的拘束力,目前無一致共識。本文比較適足居住權與我國既有的憲法基本權利內涵,以說明適足居住權與憲法基本權利不全相同,以凸顯適足居住權於我國的重要性。 市地重劃以平面式的土地交換分合,重新整理地籍,並將土地原位次分配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惟重劃實施,可能迫使有居住事實的居民,包含未達最小分配面積領取現金補償且其上有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妨礙重劃土地分配的建築物所有權人、妨礙重劃工程施工的建築物所有權人,以及住宅租賃戶,離開原居住地。 公辦市地重劃拆遷,會影響真正居住該土地居民,故需重視居住該地的居民意見,與事前協商。惟依照法規,拆遷的參與人沒有包含所有受拆遷影響之人,且協商密度不足,應擴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住宅租賃戶可以對拆遷決定與拆遷事項協商,應在重劃計畫書核定前舉辦說明會,並有重大爭議時舉辦聽證。 公辦市地重劃安置,因公辦市地重劃無安置計畫,因此是依據各縣(市)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處理安置措施,缺乏全國一致的安置措施,難謂政府有積極保障拆遷戶的權益,且拆遷戶無對安置事項有協商的機會,本文認為重劃主管機關應擬定安置計畫,使有安置需求的居民參與安置內容,不同的安置對象為應有不同的安置措施,並尤其重視非正規住居的安置需求,防止處於弱勢的居民在拆遷後的經濟與社會條件惡化。 本文最後結論提供平均地權條例或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的修法方向,應調整的內容有提前協商時機、類型化拆遷戶、擬定安置計畫、類型化安置對象、安置措施、舉辦聽證。希冀本文所整理驅離應遵守的拆遷與安置標準,以及檢視是否符合適足居住權的方式,給予政府施政與法院參酌。 |
| 出處:國立台北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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