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我國不義遺址之法制研究—以西班牙記憶場所法制及南非國家遺產保存體系為借鏡
2025-11-03
| 論文名稱:【國立臺灣大學】我國不義遺址之法制研究—以西班牙記憶場所法制及南非國家遺產保存體系為借鏡 |
| 作者:黃脩閔 |
| 出版年:2025年 |
| 學位類別:碩士 |
摘要:不義遺址作為國家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權事件的發生地,是國家過去不義行為的歷史見證,而在台灣則代表著歷史記憶分歧乃至於對國族認同想像差異之課題。再加上台灣威權統治時期長達47年、結束後又時隔一段時間才開啟轉型正義,不義遺址保存更是在2017年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中才正式成為法制用語及法定義務,但一直欠缺具體之實質規範。 本文為「不義遺址保存」的法制政策建構法理基礎,我國實務肯認轉型正義具有憲法價值,已於台灣憲法史上形成典範變遷。本文認為應實踐轉型正義的憲法義務係源自於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回復與確保,以及由此衍生的人權保障原則、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及國家應給予制度性賠償與真相之記憶義務。而不義遺址保存在我國轉型正義脈絡下,彰顯國家承認曾實施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行為、重新評價當時的不法和不當統治方式、還原威權統治時期於特定地點侵害人權的權力運作機制和具體實施行為,推動人權教育以鞏固民主。最後,國家推動不義遺址保存之義務不會僅侷限於公有產權,涉及私有產權中個人財產權、國家記憶義務之衡量。 台灣的不義遺址保存政策,一方面試圖在轉型正義框架下通過不義遺址專法草案,一方面亦依靠既有的文化資產治理體系作為過渡性保障,本文參照西班牙記憶場所法制與南非國家遺產治理體系的經驗,基於轉型正義的憲法義務實踐、轉型正義議題的特殊性、不義遺址之特性及其重視活化紀念與教育之後續再利用事宜,參照我國與西班牙推動記憶法制規範相似的歷史進程,認為不義遺址法制仍有單獨立法之必要,賦予不義遺址一獨立之法律地位,法律效果至少應包含賦予管理機關「空間保存」與「活化教育」義務,主管機關則應針對不同類型化之不義遺址制定整體保存方案、監督管理機關,並針對私有不義遺址善盡溝通義務及規劃義務,人民僅有在一定範圍內負有配合之社會義務。而在政治現實下,不義遺址尋既有文化資產之路徑保存時,南非得做為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或其子法修正之借鏡,使文化資產保存體制蘊含人權及轉型正義之價值判斷與政策意旨,以涵蓋不義遺址之保存與活化,但仍各有其侷限。 |
| 出處:國立臺灣大學 |
| 相關網站: 網站連結(另開新視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