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晚近以來,網際網路及數位科技快速發展,社群平台和即時通訊軟體不斷推陳出新。警察機關職司維護治安重任,面對新型態高科技犯罪日趨多樣化,不法份子常藉新型行動通訊技術(Mobile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相互聯繫規避查緝,如何運用隱密科技偵查措施打擊跨境電信網路詐欺、網路賭博等新興科技犯罪態樣,並同時兼顧基本人權之保障,實為一門重要且嚴肅的課題。
目前越來越多的犯罪者把智慧型手機通訊軟體(如Line, Facebook Messenger, Telegram,WeChat)當作互相聯絡工具,原因在於多數通訊軟體都提供端對端加密(End-to-end Encryption,簡稱E2EE)安全防護機制,透過網際網路金鑰交換(Internet Key Exchange, IKE)的方式,只有收發訊息兩端可以加密與解密訊息,形成犯罪偵查工作的瓶頸。
法律必須跟上科技發展的腳步,才能有效查緝犯罪,在執法的同時確實保障人民安全。法務部研修《科技偵查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賦予執法機關使用科技偵查手段之法律基礎,其中「設備端通訊監察」專章賦予檢警監控即時通訊軟體之法源依據,在當事人的手機植入木馬程式監聽其對話訊息,藉以解決目前執行通訊監察的困境。然而,此一偵查新科技,也引發侵犯個人隱私權的疑慮,成為關注及討論的焦點。
本研究藉由「案例分析法」和「深度訪談法」蒐集資料進行探究,比對分析國內外通訊監察實務案例及深入訪談實際偵辦資通犯罪案件之分局偵查隊與刑大科偵隊刑事警察人員。研究結果發現制定《科技偵查法》等相關科技偵查法規,提供執法者採行科技偵查作為之法源依據;並充實專責科技犯罪防制單位人力及設備經費,運用木馬程式及相關技術協助偵查犯罪,確有其必要性。惟與此同時,調閱所得隱私資料,應建立具公信力之獨立第三方公正監督機制或平台,確保民眾的隱私權益。另成立專責單位負責研發「設備端通訊監察」所需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推動產學合作落實「育才」、「養才」與「留才」工作,厚植科技偵查能量。
綜言之,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應視為最後手段,並合理限縮適用範圍於特定犯罪;此外,搭配公正客觀的審核監督機制避免恣意濫用衍生弊端,消除疑慮而為人民所信賴,取得「人權保障」與「有效追訴犯罪」之間的平衡點,做好維護社會治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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