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廢除死刑運動之研究-以停止執行死刑運動為策略
2020-08-18
論文名稱:【國立中正大學】廢除死刑運動之研究-以停止執行死刑運動為策略 |
作者:林俊傑 |
出版年:2012年 |
學位類別:碩士 |
摘要: 本論文之研究主題為「廢除死刑運動之研究-以停止執行死刑運動為策略」。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間廢除死刑趨勢甚為明顯,透過國際人權法之訂定,或透過國際人權組織機構運作,廢除死刑陣營持續對死刑存在國死刑適用進行關切與施壓。就廢除死刑部分,如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決議訂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議定書,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締約國死刑適用情形之監督,人權理事會透過「全球定期審查」機制,審查聯合國會員國人權義務之實現情形。歐洲理事會則於先後於1983年、2002年增定歐洲人權公約第六、第十三議定書,歐洲聯盟1998年制訂對第三國死刑政策指導方針等。就停止執行死刑方面,聯合國大會於2007年、2008年、2010年相繼以62/149、63/168、65/206決議案呼籲全球停止執行死刑,歐盟更對可能被用於執行死刑之貨物貿易進行規制,也標誌著國際間停止執行死刑運動之形成與運作。由於並無全球一次性廢除死刑之可能,同時既然不能要求死刑存在國立即廢除死刑,至少,可以要求死刑存在國停止處決,採取此種停止執行死刑運動策略,對國際間之廢除死刑運動而言,應該是必然之方式,也獲得了一定成果。美國在國際人權法制訂、簽署時對於死刑制度之適用與保留,在對他國國民在其境內犯罪遭判處死刑之個案上,不顧國際法院之命令,使美國在國際社會中嚴重孤立,也在國際地位、外交關係、引渡問題、反恐戰爭、商業投資等議題上遭受不利益。而美國孤立之原因,可以自高兇殺率及民意、犯罪問題凸顯為政治議題、強調「法律與秩序」、平民主義、美國聯邦主義、地方主義、州權的堅持、南方州蓄奴歷史與種族問題、或自歐洲戰爭歷史及政治制度等面向進行解釋與觀察。而自美國廢除死刑之歷史來看,至20世紀中,伴隨民權運動,自由主義改革的社會背景,LDF律師提出了停止執行死刑策略,使美國自1967年至1977年10年間停止執行死刑,聯邦最高法院之司法菁英並於1972年在Furman案中宣告死刑違憲,但也造成了反動效果。儘管隨後聯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Gregg案中肯定了新死刑法制的合憲性,也重行開啟處決死囚恢復執行死刑之階段。但將近30年後,時至20世紀末21世紀初,死刑反對者將焦點自法院轉移至其他場域,特別是個別州的州長及立法,開啟另一個新面向的停止執行死刑運動。伊利諾州州長George Ryan於2000年及2003年停止執行死刑之動作,是新世紀停止執行死刑運動最常被提及的代表事件。晚近2011年則有奧勒岡州州長宣布該州停止執行死刑。而前述新面向之停止執行死刑運動所以產生,另有諸如Furman案、Gregg案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Blackmun、Powell、Stevens等法官發言反對死刑制度;新科技的發展等努力揭露死刑案件的錯誤;政治人物保守主義者及其餘各界人士開始發言反對死刑等因素。而我國自2006年起至2010年4月維持了4年多停止執行死刑之紀錄,見證了我國停止執行死刑運動之形成與成果,但迄今政府僅確立了「漸進式廢除死刑政策」。我國在解嚴後,朝向一個更重視人權,更朝向人道化發展的方向前進,此過程中,國家同時經歷了民主轉型之過程,一個自由化,民主化轉型之過程,開啟了國內停止執行死刑時期,但如同少數菁英領導民意般,留下反動勢力的伏筆。二次政黨輪替後,執政者由自由主義改革者變成保守主義份子,同時錯認我國政治社會結構與美國之情形有所相同。同時,死刑的意涵,在真正民主化後,成為政治人物的工具,又或者人民證明自身意志的象徵,使得此項議題越發複雜。參考外國經驗,停止執行死刑可能採取的作法,包括:制訂停止執行死刑的特別立法,利用國家元首赦免權,藉由執行死刑之權力停止執行死刑,但均屬寄望政治人物之作為。當死刑議題高度政治化,如何在一個新的執政氛圍中,透過政治、立法面向的努力,尋求政治人物支持,實屬重要。另外未來應兼顧提出替代方案與推動停止執行死刑。在替代方案之選擇上,法務部委託研究報告曾提出改良無期徒刑之建議,另有學者參照德國法制提出「安全管束監禁制度」,均值得吾人重視。此外,應更加精進並宣導包括刑事案件乃至暴力事件之發生與處決死刑與否應難認有直接關係、死刑制度的脆弱易錯性、不可回復性、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極限、死刑遭國家機器濫用等問題在內之死刑廢止與停止執行死刑理由,並促使人民尊重並重視個人生命權的憲法基本權利價值。同時,在文化認同上,不能囫圇吞棗式的凡事以美國為師。最末應考慮提升犯罪被害人保護層級與機制。 |
出處:國立中正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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