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美國名人權法制之研究
2020-08-24
論文名稱:【世新大學】美國名人權法制之研究 |
作者:蘇思鴻 |
出版年:0年 |
學位類別:碩士 |
摘要: 人的姓名和模樣,本質上屬於人格的一部分,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隨意公開,傳統上將這種不受干擾的權利規範在隱私權的範疇下。而屬於人格權的隱私權受侵害,屬於精神層面的侵害,可是對名人來說,其姓名或模樣已廣被揭露,縱遭他人商業利用,亦無任何精神痛苦可言,導致權利無法獲得救濟,這種不合理的現象一直到1953年的Haelan案才有所突破。該件承審法官Frank在判決中提到,獨立於隱私權外人對照片有公開,亦有獨家授權他人公開照片的權利,這種權利應該稱為「名人權」(right of publicity),該判決雖然未言明為財產權,但財產權的性質已呼之欲出,嗣後再經實務與學界的補充,終於確定其財產權的地位。一旦被認為是財產權,對權利人的保護遠比被認定為非財產權來得妥適,據此美國法界展開逾半世紀就名人權範圍、利用方法和智慧財產的互動以及與第一修正案間界限的探討。本文期透過美國豐富的案例與期刊文獻,以判決分析、文獻分析及比較研究方法,將美國名人權法制作一詳實的解析,並以美國指標案例之事實背景,適用我國法以檢視權利是否都能妥適保護,藉此了解有何缺漏或不足,作為我國日後修法之參考。 |
出處:世新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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